锅炉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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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认证范围:
A1/A2/B级电梯安装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设计许可证,A/B级起重机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A2/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TS认证,A/B级锅炉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阀门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许可证,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等。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13.2.14条 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13.2.15条 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3m,并使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m。
第13.2.16条 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部防雷处理。
第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13.2.18条 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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