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人胃癌晚期,医生认为老人活不过1年,但在老人哥嫂的日夜照顾下,又多活了3年多。老人感念哥嫂恩情,立下遗嘱将唯一房产给了哥哥的儿子。不曾想,在老人身故后,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却站出来争夺房产,还将老人的哥嫂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遗嘱无效。
(来源:半岛晨报)
王大爷的父母生有5个孩子,在那个年代日子虽然很苦,但父母还是将他们兄弟姐妹5人,一个个的给拉扯大了。
王大爷在家排行老三,上面的哥哥姐姐都已结婚生子,所以轮到他的时候,家里人就没怎么催过婚,而王大爷对此也不积极,就这样王大爷打了一辈子的光棍。
王大爷的性格比较孤僻,家里除了哥哥王伟之外,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几和王大爷很少有往来。
5年前的一天,王大爷的胃疼加剧,吃药也不管用,于是去医院做了检查,不想被诊断为胃癌,而且已经到了晚期,医生初步判断王大爷最多还有一年的时间。
得知此噩耗后,王大爷担心母亲会接受不了,于是只将此事告知了哥哥王伟,而且王大爷打算放弃治疗。
后在哥嫂的劝说和悉心照顾下,王大爷接受了治疗,且生命又延续了3年。在这三年里,其他兄弟姐妹连一句关心的话都没有。只有哥嫂一直陪着王,这让王大爷十分感动。
可谁知王大爷的病情突然又恶化了,他为了减轻哥嫂的负担,再次放弃了治疗,住进了康复医院。不过,哥嫂仍轮流在医院陪护,没有一天缺席。
对于哥嫂的照顾之恩,王大爷无以为报,所以他决定把自己那套唯一的房子留给侄子。
哥嫂一开始是拒绝的,他们不想让人觉得是为了房子而照顾的王大爷,可还是架不住王大爷的劝说。于是哥嫂在王大爷的指示下,找了两个邻居来做遗嘱见证人。
当时王大爷已经没有力气拿笔了,所以王大爷负责口述,哥哥代他写了遗嘱,明确表示将名下唯一的房产留给哥哥王伟的儿子。
之后,王大爷强忍着不适,在遗嘱上签了字、写了日期、按了手印,两位邻居也特地在护士台的监控下,在遗嘱上签了字。
一个月后,王大爷病逝了,哥嫂为王大爷办理了后事,直到火化那天,其他几个兄弟姐妹才露面,但他们来者不善。
在王大爷火化后,其他几个兄弟姐妹就迫不及待地要分掉王大爷的那套房子。
对于这几个兄弟姐妹的行为,王伟感到悲哀和愤怒,他痛斥这些兄弟姐妹没良心,然后拿出了遗嘱,直言王大爷已经将房子留给自己儿子了。
几个兄弟姐妹自然不认可这份遗嘱,他们认为肯定是王伟使了什么手段,于是将被遗赠人王伟的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王大爷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首先,法院调查发现,王大爷所立的遗嘱严格来说应是遗赠协议。
《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也就是说,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应当是法定继承人。包含了: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适用的是遗赠。
本案中,王伟和王大爷是兄弟,王大爷打算把房子给王伟的儿子,也就是侄子,所以本案适用的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最主要的区别是:
(1)遗嘱继承时,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到期后没有任何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其次,法院还调查发现,这份遗嘱存在重大缺陷,因为王伟主动交代这份遗嘱的内容是他代写的。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而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王大爷要把房子给侄子,而王伟是王大爷侄子的父亲,这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这份遗嘱存在重大缺陷。
因此,这份遗赠协议其实不能成立,王大爷的房子还是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二、其他几个兄弟姐妹能否要求分割王大爷的房产份额?
由于王大爷的母亲还健在,而且王大爷无配偶和子女,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的话,这套房子理应由其母亲继承。
只有在王大爷的母亲去世后,这套房子才会作为母亲的遗产,由王大爷的兄弟姐妹们继承。
因此,这套房子怎么也轮不到王大爷的侄子继承,这与王大爷订立遗嘱的初衷相悖,违背了王大爷的真实意愿。
法院在经过调查后,发现王大爷住院期间的确一直由哥哥王伟夫妇照顾,且王大爷的确是要把房子给侄子。
最终,法院经过调解,让王大爷的侄子取得了房子所有权,但同时王大爷的侄子要给其中一个姑姑和两个叔叔每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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