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本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略有调整。
友情提示:《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目前还有少量存货,有需要的客户可以联系张律师。非青岛地区的暂时一般先别联系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将于今年上半年完稿,届时可以就《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②》交流探讨。
1.年休假享受条件以本单位工作年限还是累计工作年限
城阳法院认为,L应自2019年6月20日入职A公司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即至2020年6月21日,L当年休假天数为5天。A公司与L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L2020年应享受1.8天[(132天÷365天)×5]带薪年休假,实际休假0.5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满带薪年休假,亦未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故应向劳动者补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补发的具体数额为1316.66元(14318.71元/月÷21.75天×1天×200%)。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928号改判案件中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本案中,L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1日在A公司处工作,故其2019年度、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应为2天、4天,扣除已休0.5天,A公司应向其支付5.5天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为7241.63元(14318.71元/月÷21.75天×5.5天×200%)。
2.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可以证明职工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崂山法院认为,L提交的与X公司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能证明L实际在该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及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该合同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足以证明L的累计工作年限。L的现有证据显示其于2019年8月17日入职A公司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L自2020年8月17日起方可享受带薪年假,年休假标准5天。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0727号改判案件中认为,L提交与X公司的劳动合同及银行工资发放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L在入职A公司前已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符合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应当享受一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L入职A公司的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依照前述规定折算,其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天;L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10月28日,同样依据前述规定折算,L202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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