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住A省B市C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B市公安局C区分局。住所地:A省B市C区。
原审上诉人刘某因诉原审被上诉人B市公安局C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刘某仍不服,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证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9日17时30分许,刘某和王某某、任某某在B市××路茶楼2楼一包间内打麻将时,被C公安分局查获,同时查获赌资人民币575元,对刘某涉案赌资人民币205元当场予以扣押。后C公安分局将刘某传唤至该局进行询问查证,当日即对扣押的赌资予以收缴。于次日对刘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C公安分局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了刘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有关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后C公安分局于8月20日凌晨将刘某送往拘留所,并及时将对刘某的处罚相关情况告知其家属。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科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严重不合理的,应依法纠正。
本案中,C公安分局于2011年8月19日17时30分在A省B市××路茶楼2楼一包间内查获刘某、王某某、任某某打麻将,共计查获3人赌资575元,其中刘某2**元。C公安分局对刘某参与打麻将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作出处罚。C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该处罚畸重,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行政判决;
二、撤销A省B市C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行政判决;
三、撤销B市公安局C区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处罚过重,会被撤销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如果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过重,则违背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会被撤销。
作者介绍
郭晓航律师
职位: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高级合伙人
学习经历:西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硕士
工作经历:曾在公安机关办理、审查刑事、治安、交通案件10余年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醉驾辩护、黄赌毒治安处罚、暂扣、吊销驾驶证交通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业绩:刑事案件取保、不起诉、缓刑;嫖娼、赌博、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处罚被撤销或降低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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