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
1.收养人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1.依行政程序解除。这是指收养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终止收养关系的协议,由收养登记机关登记予以解除收养关系,也称为登记解除。依行政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之间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协议当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该到行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2.依诉讼程序解除。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就解除收养达成合意,一方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三、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1.身份上的效力
(1)拟制血亲关系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2.财产上的效力
(1)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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