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2月8日,教育部在官网发布了关于《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南都记者注意到,这是“双减”政策之后,政府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命名方面首次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以及与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组织结构、从业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管理制度等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要求,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具备法人条件。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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