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场性质的认定,对于养殖场是不是需要办理乡村规划手续的问题,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刘云律师跟大家探讨下相关的法规。养殖场和禽舍养殖大棚及附属设施,适用农用地管理,因此不需要办理相应的乡村规划许可。
其法律依据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宅基地之外的一些晾晒场用地,这些都是属于设施农用地。
那么,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这三个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绿化隔离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建设规划许可证。
畜禽舍以及其他的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等用地,因为是属于设施农用地,所以按照农用地管理的情况下,它不是建设用地,也就不能够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因为这些土地性质是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属于建设用地,所以也就不能办理规划许可证。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及《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占用设施农用地的,仅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养殖户进行养殖,相关的养殖设施,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补办手续,并不是都要被拆除。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将养殖场合法化并且继续经营。所以说,如果广大养殖户在遇到相关的问题的情况下,比如说有关部门对养殖场进行限期拆除或者是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养殖场是得到主管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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