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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曝光5起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案件名称1:对永春县桃城郑志明液化气供应站在供应站仓库以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不安全行为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2年12月9日,永春县桃城郑志明液化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永春县五里街镇儒林社区389-1号)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情节较轻。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将违规液化气钢瓶进行暂扣,并下达《永春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五十一项较轻档之规定,决定对桃城郑志明液化气供应站作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名称2:对永春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落实不到,员工在辅助区的安保室抽烟,存在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3年4月19日,永春县城市管理局根据《永春县城市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行动2023年巩固提高方案》和永春县安委会《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标准化提升专项行动巩固提高督导的通知》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永春某液化气企业未根据方案要求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标准化提升宣传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整改。2023年5月10日永春县城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和燃气安全整治检查,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全部员工13人,实际仅培训9人,公司员工未遵守消防防火制度在辅助区的安保室抽烟,存在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六十一项较轻档之规定,决定对永春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件名称3:对永春县桃城南特液化气供应站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永春县桃城镇育才路83号)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不安全行为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经检查发现,永春县桃城南特液化气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永春县桃城镇育才路83号)储存燃气,情节较轻。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将违规液化气钢瓶进行暂扣,并下达《永春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五十一项较轻档之规定,决定对桃城南特液化气供应站作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04
案件名称4:对永春县下洋思剑液化气供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3年7月18日,经有关部门移送线索证据,发现永春县下洋思剑液化气供应站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情节较轻。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处理情况: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二十三项较轻档之规定,决定对下洋思剑液化气供应站作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05
案件名称5:对永春县达埔志伟家电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家电门店)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的不安全行为立案处罚。
基本情况:2023年8月24日,经检查发现,永春县达埔志伟家电店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城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将违规液化气钢瓶进行暂扣,并下达《永春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情况: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和《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五十九项特别严重档之规定,决定对达埔志伟家电店作出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消息来源 | 永春县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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