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我在新百汇北门z**可*实木工厂店购买了实木门套、飘窗、垭口,该商家以次充好在明确知道板材损坏、空鼓的情况下给我进行安装,门锁用的并非我当初加价购买的锁具,我要求商家处理售后,该商家以我不是在他这做的不予解决,本人有购买凭证,交易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电话录音,当初没有给我开发票,商家以次为理由不处理,请相关部门帮助解决。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收到。经核实调查,现将回复结果如下: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我局立即进行了核实,您已经于2024年1月10日通过12315已经进行了投诉,我局立即将该投诉转至新百汇消费维权站进行处理,新百汇维权站回复当事人同意自行协商和解。2024年1月24日上午当事人电话告知我局工作人员没有协商成功。2024年1月24日下午我局工作人员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调解,当事人要求全额退货退款,经营者仅同意维修或者更换,双方都不退让达不成一致意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 (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由于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达不成调解协议我局终止调解,该决定已经现场告知当事人双方。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以上情况,我局工作人员已向当事人进行解释了说明。在此,感谢您的宝贵留言。同时,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回复时间:2024-01-29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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