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近企业的道路拓宽的时候,企业曾经在10年之前,5年之前或者十多年前曾经让出过数十米或者几米的土地,而当时由于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政策不是特别健全,让出的土地没有予以补偿。
楹庭律师曾经遇到过企业让出几十亩的土地,但是迟迟没有予以补偿,后来企业拆迁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之前曾经让出的土地,应当如何补偿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历史久远的一些企业,越久远这种情况越突出。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路永强律师针对类似企业遇到的这种问题,跟大家探讨下。
基本案情
1993年左右,浙江某建设公司与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过一份土地出让合同,获得了一块土地。2015年区有关部门决定对某条道路进行改造工程。1995年的确权面积是1777,用途为商业住宅,批准权限为70年。后因道路改造又让出了10米,总面积是420平米,又因另一路段拓宽工程一直没有办,土地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退让,一是通过对规划指标予以奖励,二是减少土地出让金与协商解决,三是让出10米同意建二层予以过渡,给出了三个解决意见。
2017年,道路改造要征收涉案的地块,当时区有关部门召开了会议,会议决定关于退让的补偿金方案予以补偿,并详细说明了怎样补偿,包括利息的如何评定,进行了确认。该公司不服,将区有关部门告上了法院,后来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法院审理
高院对这个事是怎么认定的?高院认为在本案当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本案适格的原告和被告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该建设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区有关部门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建设公司关于补偿面积以及本案是否追加被告的问题,法院也予以了认定,区有关部门说应当追加被告,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载明会议纪要的计算方式,确定区有关部门支付本金52万及利息并无不妥。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会议纪要主张补偿权利,该会议纪要是由相关行政机关加盖公章,同时记载了计算方式及利息,是按照2017年银行的参考标准,对本案计算利息应当为标准才是比较合适,因为会议纪要已经确定了,所以判决建设公司予以了胜诉。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体现几个问题,首先关于因道路改造工程拓宽,企业退回的土地应当如何补偿?补偿应当包括哪几个方面?一个是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另外一个是补偿金,还有一个是利息。
因为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问题,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的退让并不是因为道路的拓宽,而是因为某些其他的原因遇到退让。这个同理都是按照这个方式予以解决,这里面就涉及到几个问题,首先补偿的这些项目包括哪几项。
主要是包括退还土地出让金、补偿金、利息的损失。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有的案子是几十年前就已经退让了,利息算起来应该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应当如何计算土地出让金?退还的应当就是你当初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多少钱,按照企业使用年限予以退还,是比较合理的。
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一般应当按照实际占用土地时的土地的市场价格。如果是几年前,就按几年前,如果是去年就按去年的土地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这是比较合理的。利息就按实际每年的利率乘以年限就出来总的利息补偿,这是比较合理的。
因此,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此类的案件,比如说在征收过程中整体的或者是因为退让而没补偿,也可以提起补偿的申请,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大致分为上述的三类。
这种案件有几点需要注意,是否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发展生产经营,比如说我们曾经受理过的案件,高速公路在缓冲区予以退让,已经退让的部分达到了整个厂区面积的三分之一,甚至整个主要厂区的设备和经营单元都在退让的三分之一里面。这三分之一的退让,导致整个企业无法经营,算损失的时候,就不能单单算那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利息,要以整体来计算,所以是需要企业主应当注意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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