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近三十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法条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条文解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对本款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虚假信息的范围包括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险情”包括突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以及其他危险情况,“疫情”包括疫病尤其是传染病的发生、发展等情况,“灾情”包括火灾、水灾、地质灾害等灾害情况,“警情”包括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需要出警等情况。二是行为方式上包括编造虚假信息后传播和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两种情况。所谓“编造”是指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情况。“传播”虚假信息,是对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转帖,在其他媒体上登载、刊发等情况。
三是传播方式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或者传播。关于信息网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具体界定,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其他媒体,是指除了信息网络之外的报纸等传统媒体。四是本款规定的为故意犯罪。对行为人确实无法辨别信息真伪,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误传播的,不是本罪的适用范围。实践中,有的是出于吸引他人关注的动机而编造虚假信息,有的是为了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或者单位,还有的是出于经济目的而编造虚假信息。何种动机通常并不影响本罪的定性。
五是构成本罪需要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如致使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采取紧急疏散措施,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致使厂矿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造成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等。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对本款规定的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犯罪,应注意区分明知是虚构或者编造的信息而传播和因为误听、误信而传播的界限。有的情况下,信息真伪确实难以辨别,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传播;有的时候还存在被传播的信息开始被辟谣,事后被证实为真的情况。根据本款规定,只有故意编造并且将自己编造的相关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以及明知道是他人编造的信息而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才构成犯罪。确实不知相关信息为谣言而误传播的,不构成犯罪。
四、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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