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唐某某是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单位同事在开原喝酒到十点多钟,后同事们回家。唐某某到洗浴中心洗澡,在二楼洗完澡后,到三楼想找客房休息,三楼服务员答复做按摩可以免包房费,原告同意后被领到318客房。后进来一个女按摩师给原告敲背、松腿,并问原告是否手淫,原告没说话认可了,技师把原告裤子脱下用手给原告手淫,原告射精后,技师用手纸擦干净后离开,原告锁门睡觉。后被C区公安局警察带到公安局。经询问后被告C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原告拘留5日,至8月29日释放。原告不服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但一审法院认定的“后进来一个女按摩师给原告敲背、松腿,并问原告是否手淫,原告没有说话认可了,技师把原告裤子脱下用手给原告手淫,原告射精后,技师用手纸擦干净后离开”这节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本案中,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时按摩女技师并不在现场,针对上诉人是否存在嫖娼行为的直接证据,只有上诉人本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陈述了有接受手淫的行为,而上诉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时未予承认违法行为,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对第二次询问笔录也提出异议。而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被上诉人没有对嫖娼对象即为上诉人提供服务的按摩女技师进行调查询问、亦没有对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上诉人是否提出了嫖娼的服务要求,虽然在行政处罚卷宗里有其他几位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但因其他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指向上诉人,均没有提到上诉人有嫖娼行为。因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只有被处罚人本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故被上诉人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判决结果:撤销
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仅有嫖客的口供承认嫖娼,无卖淫女和场所工作人员的证言,不能对嫖客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嫖娼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事实不清、证据充分。仅有嫖娼人员的口供承认嫖娼,无卖淫女的陈述,也无其他工作人员的证言,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不能对嫖娼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仅有嫖娼人员唐某某的口供承认自己嫖娼,未对卖淫女进行询问,也未对卖淫女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询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唐某某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对唐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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