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璐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据悉,山东将加大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深化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对涉企执法进行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全面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月底前完成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
《若干措施》明确,全面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适时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由本级政府依法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符合申领资格的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山东明确,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新上岗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机关要着重加强行政执法岗位能力训练,每年制定不少于60学时的年度培训计划,将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等纳入培训内容,突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制作、执法装备使用等实操技能训练。省级业务部门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或者标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开展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
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若干措施》提出,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全面排查本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组织完成专项整治。
各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推进本市、本系统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及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按要求报省司法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整治情况专项监督,形成专项报告报本级政府。
同时,山东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公开事前、事中和事后行政执法信息,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若干措施》明确,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机关要对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或者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动态调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事项清理,对本级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论证,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处理。
全面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若干措施》明确,加大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深化涉企执法阳光监督改革,对涉企执法进行事前报备、事中留痕、事后评价,全面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依法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按照信用等级开展分级分类监管,指导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
山东将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完善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
《若干措施》明确,按照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将乡镇、街道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限赋予乡镇、街道行使。
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要完善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下放实施1年后各设区的市要及时组织进行评估,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及时予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落实机制,县级部门派驻执法力量统一接受乡镇、街道指挥调度,根据“三定”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若干措施》明确,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行政、海上等行政执法领域探索推进执法协作,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责机制,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依法为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对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突发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给予必要的保障和激励
山东将持续推进山东省行政执法与监督一体化平台建设和使用,推行移动执法、掌上办案,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运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推进行政执法数据标准统一,加快与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行政执法机关自建办案系统等的数据标准兼容和数据归集共享,2025年9月底前汇聚形成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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