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近段时间,市消委会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商品房、汽车、食品、教育培训、家居装饰、家具定制、公共服务、美容健身、网络购物等行业部分无良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违法恶劣手段误导消费者交付“定金”或“订金”无法退还,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问题。
市消委会据此发布2024年第一号特别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或服务时,全面了解真实信息,仔细鉴别购买,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慎防上当受骗。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订家具货不对版
陈小姐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市区某房地产公司样品房自行定制缩小版非正常尺寸家具,误导其购房并且收受定金20000元,陈小姐以开发商误导消费者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全额退回定金。开发商则以合同是双方自愿前提下签订的,并且对方已交付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拒绝解除合同并称,如果陈小姐不履行合同,将全额没收定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因此,陈小姐请求市消委会为其主持公道。
市消委会依法受理此案后,根据陈小姐投诉反映情况,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前往该楼盘样品房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所谓的豪华家私原来是售楼部自行定制的,而陈小姐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辨别能力,且售楼人员没有告知陈小姐,更没有在自行定制家私显著位置标明家私是非标准的提示,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市消委会主持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额退回定金20000元给陈小姐。
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武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经营者必须把一切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经营者必须把一切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面信息告知消费者;两者缺一不可。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未向消费者告知,二是不完全向消费者告知,三是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本案属于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商家采取虚假宣传等违法恶劣手段误导消费者交付“定金”或“订金”是无效的,应当依法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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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委会提醒
市消委会特别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掌握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多留心眼,详细了解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相关信息,正确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特别留意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或向交付商家交付“定金”或“订金”字眼,注意保留在签订合同(协议)或向交付商家交付“定金”或“订金”过程商家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违法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直接向当地消委会投诉,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文字:黄楚凡 李珊
编辑:张丁文
初审:梁奈
终审:何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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