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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两财经|盘活优质房企存量资产 年底前经营性物业贷款可用于偿还房企存量贷款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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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房企再次迎来金融支持利好政策。1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当日下午,央行行长潘功胜已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对此政策的出台进行了“预告”。

《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管理口径、期限、额度、用途等要求,明确2024年底前,对规范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基础上,除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与物业本身相关的经营性资金需求、置换建设购置物业形成的贷款和股东借款等外,还可发放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偿还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集团控股公司(含并表子公司)存量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贷款和公开市场债券。


根据《通知》,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商务中心、写字楼、酒店、文旅地产项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除《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外,其他贷款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根据承贷物业经营状况、评估价值,以及借款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经营性物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承贷物业评估价值的70%。商业银行应结合承贷物业经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承贷物业产权证到期日至少5年。

《通知》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强化贷款审批、发放、收回全流程管理,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支持通过银团贷款模式分散风险;应严格开展贷前调查和贷中审查,科学区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团控股公司风险,承贷物业有共同产权人或第三方权利人的,贷款前应取得其书面同意;应加强贷款投放后的管理,严防贷款被挪用;及时对物业经营及价值情况开展跟踪评估,严密监测借款人及集团公司经营、财务、信用、担保、融资变化等重要信息,全面掌握各种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风险缓释和保全措施。

据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商业银行抓紧落实《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央行行长潘功胜在当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近年来,一批突出风险点得到有效处置,金融机构经营整体稳健。去年以来,各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房地产和地方债务风险。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着力支持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头部房企的融资渠道稳定。出台完善经营性物业贷款的有关政策,旨在支持优质房企盘活存量资产,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改善流动性状况。

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认为,《通知》的出台,能够支持优质合规房企,通过盘活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地产、经营性物业等存量资产,改善流动性、增加资金融通渠道、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加快房地产企业风险市场化出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程婕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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