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不能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办理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是影响养老金高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缴费年限的计算中,既包含了实际缴费年限,也包含了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年限很好办,只要有缴费记录,社保部门就能按照缴费记录累计计算。
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中,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有人认为自己有视同缴费年限,但社保部门不认可,不认可的因素中,就是缺乏认定的依据。目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的依据主要是个人人事档案。凡是个人人事档案没有记载的,其他方面的认定材料要找起来就比较困难了。
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简单来说,就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要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的意思就是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要按照实际缴费来对待,来认定,相当于是缴费年限。其实视同缴费年限本身就是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首先就是认定这段工作的工龄是属于国家承认的工龄。对于正式职工的工龄计算,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多,只要是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其工龄的认定,只要档案资料记载齐全的,都能认定为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也能视同缴费年限。
但在1992年之前,或是在80年代,很多的国有企业中,除了有正式工以外,还有一部分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也还有一部分企业自行招收的临时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除了身份是属于劳动合同制以外,其他的待遇其实和当时的正式职工已经没有任何区别。劳动合同制也是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计划,通过劳动部门办理正规招工手续后被安排到企业工作,由于企业用工方式的改革,当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实就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当时的规定,从录用到企业报到开始工作,就要缴纳养老保险。
企业招收的临时工,分为两种临时工,一种是通过劳动部门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另一种是企业自行招收的短期临时工,两种不同形式的临时工,对于工龄的认定是不完全一样的。
对于临时工工龄的计算,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精神,即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精神,对于按照规定招收录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龄,与被收入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时间可以合并连续计算。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临时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临时工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是缴费年限。
从上述规定来看,其实意思是非常清楚的,按照规定招收的临时工,只有从本企业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岗位上招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后,从事临时工的工龄才能计算连续工龄。但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才能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必须要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才能计算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一般的临时工,如果是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没有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只凭单位盖公章的证明,这是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的,也就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后,即使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但如果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仍然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或是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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