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置业企业,错用民事诉讼处理拆迁赔偿协议,直接损失近 10 亿元。这也是短短的一两周之内,就遇到的案件,当然以前遇到的案例也特别多,这两个是标的比较大的,也是近期非常典型的一些案件。专注于政企纠纷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分析下此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该企业在上海某区有一个位置比较好的商住土地,2008 年时要搞开发,因为原来就是企业的土地,相关部门就同意企业搞开发,所以当时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是按照原来地上的有建筑 2 万多平米的商业房屋,当时的协商约定了这块土地反正由企业来开发,如果说主管部门赔偿原有的 2 万平米的建筑太多,所以双方协商,初步按 2500 万予以补偿。
这当然是一个妥协的结果,按照当时的市值至少几个亿,因为 2 万平米的建筑。但是后来因为各种原因,拆除并没有顺利的进行,当然土地也没有实际的进行征地。因为事实变更应当作废,实际上,有关部门在好多会议纪要里也明确说该协议已经作废了,但是该企业主也是找到法律顾问,也是民事律师帮处理。民事思维是因为补偿协议不合理,所以要解除协议,暂且不论双方早就开过会,有明确的会议纪要说已经作废,拆迁赔偿协议已经作废了。
为什么还要解除这十几年前的协议,企业是 2018 年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该案通过中院打到了市高院。高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等相关的民事的法律规定,协议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能解除,要继续履行 2500 万,可是企业的 2 万平米按照现在的当地一些补偿标准,应该至少在几个亿,算上土地的市值,至少将近 10 个亿。高院作出了判决,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2018 年的时候,楹庭律师受理过很多案件,特别是赔偿补偿协议包括刚才提到的其他的内容,行政协议都应很顺利的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但是该案还是按民事处理,按照民事的法律确实,法院判的也没错,但是路选错了。
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2015 年 5 月 1 日作出并实施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专门把行政协议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直到 2020 年 1 月 1 日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整个规定都是在讲行政协议案件如何受理、如何举证、如何审理等等非常细致。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行政协议纠纷,首先向专业的维权团队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充分了解法律法规,结合当地政策、相关案例,通过了解之后再进行决策,才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好地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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