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法释[2009J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要准确把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但把握不好也会成为一些人滥用诉权的借口。对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以外的其他各类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应参照去年底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处理,都要坚持事先书面催告程序。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13.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为贸易和投资提供安全宽松的司法环境。继续探索和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维护投资和经营活动安全的作用。除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外,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探索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审理问题,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法发[2009]23号)
要继续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权时,倘若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11页。
严格掌握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就总体而言,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为基本条件。所谓合理期限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但一般可掌握在不少于三个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的纠纷,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处理完毕或者正在处理中的,当事人就此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就不要再重复受理。
——曹建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11月21日),载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8页。
对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要以利害关系人受到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但系独立的诉讼,不因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侵权诉讼而被吸收。
——曹建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4年11月11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申请再审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特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侵权之诉。本案南京烽火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即,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本案北京天堂公司在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当天,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并于次日预缴了诉讼费用,在北京天堂公司已经启动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南京烽火公司不应当就相同的法律关系再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本案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南京烽火公司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北京天堂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审查,导致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本案的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裁决结果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本案南京烽火公司提起的确认不侵犯著作权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1)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2年7月12日就某请示案作出〔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确认不侵权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防止被告动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解释》第18条规定了提起此类诉讼的具体条件,特别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义务。
有些情况下,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能难以掌握权利人收到书面催告的具体时间,所以,另设“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以增强法条的操作性。第18条所称的“他人”,包括特定人和非特定人;“利害关系人”应作广义理解,包括经销商等;“提起诉讼”,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如果在书面催告后一定期限内,权利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并不能阻却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除符合第18条的规定外,还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孔祥俊、王永昌、李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3期(总第5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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