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花180元买了一只7斤重的鹅,因临时有事将鹅寄养在卖鹅大爷那四天。4天后女子来取鹅并让大爷帮忙宰杀,处理好后剩5斤,女子认为鹅被大爷掉包,起诉大爷要求退款。
(案例来源于:彝良融媒)
刘女士预备买一只鹅吃,因为嫌市面上卖的鹅不好,她找到了开养殖场的潘大爷买鹅。
潘大爷虽然年纪大了,但是有很多年的养鹅经验,他家的鹅是半放养的,肉质劲道,肥而不腻,质量非常好。
刘女士直接找到了潘大爷的养鹅场,两人谈好26元一斤,并约定潘大爷帮刘女士把鹅收拾好。
刘女士现场挑了起来,她左看右看,看到一只鹅昂着脖子,雄赳赳气昂昂,当即拍板定下了就要这只。
潘大爷一把逮住鹅,上秤一称,足足有7斤重,26一斤,一共是182块,抹掉零头收了刘女士180块。
刘女士喜滋滋地付了钱,但是她却告诉潘大爷,她现在有事,鹅宰杀了放冰箱就不新鲜了,家里又没办法养。
她希望把鹅放在潘大爷这寄养几天,过几天忙完了再来拿,等她来拿的时候潘大爷再帮她收拾好。
潘大爷同意了,刘女士就将鹅就在潘大爷处,安心去忙自己的事了。
四天后,刘女士来拿鹅,潘大爷按照刘女士的要求把鹅宰杀好。收拾好后,刘女士就直接将鹅拿回了家。
到来后,刘女士突然心血来潮,想要称一下鹅的重量。结果称重后她怒了,鹅只有5斤重,她认为潘大爷缺斤少两,不然七斤重的鹅怎么就能少两斤呢?
刘女士找到潘大爷让他退钱,潘大爷非常委屈,他说鹅放在他那寄养的时候,没有额外喂养,鹅瘦一点正常。而且,鹅的羽毛内脏等等,都是占份量的,少两斤是正常现象。
两人争执起来,刘女士一怒之下报了警,经民警调解,刘女士依然非要退钱,潘大爷坚决不退。调解无果,刘女士起诉了潘大爷,要求他退回买鹅的180元。
有人说,刘女士简直是无理取闹,鹅宰杀好重量减轻是正常的,得亏她没买鱼,7斤的鱼收拾好得少3斤,她是不是得崩溃?
有人说,虽然重量确实会少一些,但是这只鹅少的未免太多了,一斤20多元,刘女士有怀疑是正常的。
那么,刘女士要求退钱的诉求会不会得到支持呢?
首先,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刘女士和潘大爷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
刘女士与潘大爷之间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刘女士付了180元买了这只7斤的鹅,而潘大爷则有义务交付符合约定的鹅。如果潘大爷确实交付了不足重量的鹅,那么他违反了合同约定。
其次,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潘大爷作为卖家,应当确保其销售的鹅的真实情况。如果鹅的重量确实减少了,潘大爷应当提前告知刘女士,以便她做出选择。
再者,关于证据的问题,刘女士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潘大爷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此案例中,潘大爷解释说,鹅在他处寄养时并未额外喂养,且宰杀后去除了羽毛和内脏等部分,这些都是占重量的。因此,重量减少是正常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潘大爷交付的鹅不符合约定,即重量确实减少并非正常现象。
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款和案例分析,刘女士要求潘大爷退款,就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潘大爷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经审理认为,民警现场称重时鹅肉重5斤,但是当时是已经处理好放过血的。刘女士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潘大爷卖给她的鹅重量存在变化,无法认定潘大爷缺斤短两。因此,驳回刘女士的退款诉求。
有人说,自己买了一只鸡回家喂了几天轻了一斤,刘女士就是太没有生活经验了,家禽换了个地方换个饲料都会瘦,更何况饿了四天呢,只要养过的都知道。
这下好了吧,鹅钱没要回来,又搭进了一只鹅的诉讼费,亏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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