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彩礼纠纷案件持续上升,“天价彩礼”现象频发。而“天价彩礼”的出现,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让彩礼给付方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埋下了“炸弹”。因此,为了解决社会上的彩礼问题,给彩礼纠纷提供法律性的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了“三个明确”,并且新增了两种彩礼返还的规则。该司法解释将于2月1日正式施行。
三个明确:
一、明确禁止婚姻索取财务
《民法典》第1042条就有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三、明确这几类财产不属于彩礼
《规定》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1)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以上几类财物均不被认为是彩礼,在婚约解除或者离婚时,可以不用返还。
两个增加:
虽然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规定了三种彩礼返还的情形,但结合实务,仍有未作出规定的情形。此次《规定》就完善了相关规定,新增了两种彩礼返还的情况。
一、已经结婚并且已经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是,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外,更重要的在于双方能长期共同生活。例如在“闪婚闪离”的案件中,如果对于给付方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给付方明显不公,因此《规定》新增了在此情形下的返还规则: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按照《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是应该返还彩礼的,但是现在社会中“婚前同居”行为并不在少数,甚至还有同居数十年,并生育子女的,如果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明显有失公平。因此《规定》明确: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分手时彩礼给付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以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生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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