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1月18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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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法律关系图】
【关系图概述】
孙某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安某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A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将公司设备卖给安某。后安某起诉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A公司主张该合同系孙某与安某恶意串通所订立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存在孙某与安某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因而,认定该合同不对A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关联知识点案件】
【案例说明】
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新出的司法解释,公开的适用案例几乎没有,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条文规定,以上案例为虚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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