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们在现实中往往存在好多城中村改造,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的相关信息,都发现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要实施征地批准的情况下,往往我们获得信息公开的部门告知我们此地块没有经过省级部门的批准文件。那么如果在城中村改造过城中,遭遇强拆,谁才是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呢?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北京楹庭刘云律师来为大家解答相关的问题。
没有经过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这种形式,而是以村民自治的形式来实施征收的,那么要审查相应的征收,征收城中村改造示范应当经过征地批准,如果应当经过征地批准,而没有经过征地批准的情况下,就是属于一种利用村民自治而滥用职权,利用村民自治规避应当征收的。
而这时候,需要讨论的是城中村改造,谁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主体。是谁在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明确有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工作的。并且,当事人提供证据也说明城中村改造系行政机关主导实施的,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民事主体比如说某个村委会来拆除房屋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认为是村委会或者是某一个民事主体为整村改造的拆迁主体。
由于民事主体是难以具有拆除房屋的职权的,因为法律规定在征收过程中,房屋拆除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而民事主体是难以具备拆除房屋的这个职权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是某一个民事主体来实施的拆除房屋的,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相应的行政机关作为法定的主体。在城中村改造相应过程中,实施的拆除行为负法律责任。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责任主体认定不能仅凭村委会自认来判断强拆的责任主体。因为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尤其是在强拆过程中,有可能是行政主体不出面拆迁,由村委会尤其是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由某一个村委会来作为拆除主体来出面去协调拆除,或者是在拆除现场来指挥。能不能仅凭村委会的一个自认来判断强拆的责任主体,比如说村委会自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自认拆除行为,法院审查过程中能不能仅凭这个村委会的自认,来认定村委会是拆除主体,显然是不能够通过自认来认定的。
法院审理拆除责任主体中也有相应的判例。城中村改造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视频、录像、照片等证据,以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资金的来源,城中村改造过后土地的归属,以及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行政机关在城中村改造中担任的角色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认定。而不能仅仅通过自认来判断。
比如说在拆除过程中,如果有镇相关部门或者是有某一个征收主体参与。被征收人有录下视频或者是拍下照片来,比如通过调查取证,发现了城中村改造的资金来源是行政部门,或者是土地征收以后,土地归某一个行政机关来使用,或者是城中村改造实施以后,由某一个大型的项目来介入,并非是村民自治能决定的项目。
或者是有关部门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作出了某一个批示,比如说像温州某地改造过程中,某一个区部门,作出了相应的审批单。我们就有理由相信在改造过程中是由行政机关主导来实施的,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中村改造。
那么这时候如果拆除房屋,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拆迁方案中也有可能会有相应的行政机关的署名或盖章。改造过程中,也有可能会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参与,这些都是需要认真审查证据,需要取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为以后来认定拆除责任主体,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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