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4年1月16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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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关系图】
【关系图概述】
蔡某是A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销售公司产品。蔡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不知道蔡某职责的朱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五十万元,并向朱某出示自己的员工证。后合同到期,朱某追讨无果,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蔡某并无代表A公司向外借款的职责,A公司在其间也无过错,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关联知识点案件】
【案例说明】
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为新出的司法解释,公开的适用案例几乎没有,为便于学习和理解条文规定,以上案例为虚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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