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许多文化体育表演活动的售票方式经常采用网络销售电子门票,活动举办方一般会规定:“电子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而近日,由知名球星C罗出席的体育赛事GST荣耀巡回赛2024利雅得胜利中国行就因不支持退票而饱受争议。
那么,电子票售出不退是否合理合法,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如您有法律问题咨询请拨打18910279213,金牌律师一对一为您解答)
消费者如何维权
首先,平台方标注“不支持退”有霸王条款的嫌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若消费者因出现了不可抗力因素要求退票,而售票平台却拒绝退票,那么可视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第二,电子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消费者在不影响门票再次销售的情况下提出退货,理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
第三,购票时推送的销售方案,购票须知等系活动举办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而如果活动举办方未对该退票条款进行加粗加黑等提示说明,则涉嫌故意规避消费者对退换票的选择权与知情权。如举办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综上所述,消费者遇到电子票售出不退的情形时,可以和举办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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