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继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来源:宏观经济智库、中国经济时报)
蔡继明:理论薄弱造成质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不绝于耳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实际上已经跨越了制度、政治、法律和政策障碍。
在制度上,从十三大到十九届四中全会,非公经济已经由原来的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到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其提升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
在政治上,民营经济人士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成为“自己人”,许多民营企业家不但当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还入了党,当了劳模。“两个毫不动摇”“两个不可侵犯”“两个同等保护”在中共文献中被多次重申。
在法律上,宪法和民法典都确定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强调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政策上,党中央、国务院已经连续发布了四个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正在消除。
然而,社会上和学界中质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仍反复出现,促使人们不得不做深入思考,如何从理论上科学阐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历史必然性。
质疑和否定民营经济的言论不绝于耳,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其一是“生产力落后论”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这种理论认为消灭私有制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了社会主义革命之后才可能实现的,而我国是在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力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所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能够消灭私有制,利用私有制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其二是“普照之光说”。这种观点认为一种社会形态有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关系,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决定着其他占非统治地位所有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非公经济就会打上社会主义的烙印。这种观点如果能成立的话,相反的推论恐怕就不能接受了:目前我国的非公经济已经是“五六七八九”了,难道公有制经济的属性也发生了变化?其三是“私有制扬弃论”。这种观点认为《共产党宣言》翻译错了,共产党人的全部理论不应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而应该翻译成“扬弃私有制”。反对这种说法的也大有人在,他们得出“共产党人的全部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的结论。
其四是北大教授提出“新公有制论”,认为股份制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这种观点当然会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批评。新公有制论仍然没有摆脱公有制比私有制优越的传统观念,而且不符合中共十三大以来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一贯主张,同时也不能解释普遍实行股份制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
其五是“劳动泛化论”。这种观点是想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阐述非劳动要素为什么也要参与分配,解释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将劳动泛化的做法实际上是在步李嘉图学派将劳动价值论庸俗化的后尘,难免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的批评。
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把剥削与私有制看作“孪生兄弟”,是构成非公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大理论障碍。你要消灭剥削,你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这一产生剥削的根源。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而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根据广义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理论,以要素贡献为基础的非劳动收入不应再被视为剥削,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这样,消灭剥削和发展非公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可以在旗帜鲜明地反对剥削的同时,理直气壮地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财产也是天经地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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