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15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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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杨某与董某系某小区上下楼相邻住户,杨某居住在董某楼上。杨某于2017年间购买该处住房后入住,董某指责杨某家中不断制造噪音,致使董某家无法正常生活和休息,双方就此纠葛不断。此后,董某购置“震楼器”器材对杨某家实施针对举措,杨某亦陈述董某针对其家制造噪音,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和休息。经多方处理未果,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杨某停止噪音侵害行为;2.杨某向董某支付因噪音侵害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杨某向董某予以赔礼道歉。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分析是:
杨某、董某系楼房同一单元上下楼业主,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纠纷的引起系噪音问题纠葛所致,不同的人对噪音的接受程度不同,现阶段城镇居民的住房紧张状况依然存在,房价居高的现状下又不可能动辄另购房屋避居。双方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确立适当的容忍义务,既相邻的一方应当容忍相邻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低限度的噪音妨害。
律师提醒
如遇上述情形应及时调整心态,避免过度敏感和无端猜疑,维权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因为感觉不一定是对的,主观成见是认识客观事实的障碍。所以邻里双方必须尽最大的善意去维护好这种共同利害关系,因为一但这种关系被破坏,双方交恶产生纠纷,受伤害的不仅仅是一方,往往会是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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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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