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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四川省德阳市市场监管局接某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举报线索。2022年2月22日对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东机电)等主体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标注涉及权利人的线圈图纸、工艺文件等技术信息。经查,安东机电的经理谢某利用其与权利人开电机装配业务的便利条件,通过权利人员工黄某、李某非法获取权利人线圈制造图纸等技术信息,并给予二人1万余元好处费。谢某擅自进入权利人线圈分厂(保密区域),对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校验模、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等进行偷拍。为便于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安东公司谢某让旌阳区某印务部将其获取的技术信息中权利人标识进行删除,修改成该公司名称。
谢某陆续通过微信将其非法获取的权利人技术信息发送给恒博电机卢某。2022年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恒博电机工作人员使用的电脑中发现有该公司编制的《线圈制造工艺方案》《线圈制造过程控制卡》等技术资料。卢某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陈述上述两份技术资料中的温度值、压力值、时间值使用了权利人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的参数。上述有关当事人获取权利人技术信息后尚未实际从事线圈生产制造,未产生违法所得。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权利人职工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权利人职工黄某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的安东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使用权利人技术信息的恒博电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实践看,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办存在以下共同特点,一是线索发现难,绝大部分案件线索的发现依赖于权利人主动举报,而非执法机关主动发现;二是非公知性认定难;三是同一性认定难。特别是针对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和同一性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认定意见作为案件查办的重要证据。但是该两点的认定需要花费动辄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费用,导致权利人维权成本大幅增加,对于一般中小企业来讲,维权压力不堪重负,甚至放弃维权。
(一)权利人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办案单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完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01
非公知性认定
采用科技查新正向证明和“获取渠道”反向证明两种思路予以认定:一是由德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对权利人投诉涉及的7个技术信息进行科技查新,中科院成都分院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结论为:未查询到与权利人投诉涉及的大型发电机条式定子线圈导线固化工艺方法等技术信息完全相同的信息;二是本案查明安东公司通过权利人员工直接获取,而非通过其他公开渠道或同行业其他经营者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反证涉案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02
保密措施的认定
权利人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有保密协议并且向员工按月支付保密津贴,与合作方的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在保密部位设置有禁止拍照等警示标识等。
03
商业价值的认定
权利人利用与本案相关的技术信息生产制造的空冷汽轮发电机、电动机与中国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某电力机械公司签订3700余万元设备供货合同,向内蒙古某热电联产发电项目供应价值1800余万元由权利人生产制造的60MW\70MW汽轮发电机。
(二)本案中权利人员工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
本案中的李某、黄某属于权利人员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两员工未从事商业经营或参与同业竞争,如以经营者身份认定不妥。非经营者也非第三人,在2019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一款内容,即“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涵盖了所有主体。结合本案情况,权利人员工在主体资格认定时,办案单位以该法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主体要件,切合案件实际情况。该增加条款在执法实践中有效解决关于权利人员工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
(三)涉案主体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本案中涉及四个主体,即2名权利人员工、2个非法获取使用主体,案件认定从最初泄密者到最终获密链条中涉及的所有主体,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手段查明了权利人员工泄密、安东公司以及恒博电机非法获取、使用商业秘密的对象、手段、途径、目的等。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手段的规定,对于本案所涉及四个主体进行全覆盖查处,对侵权各个环节进行全链条认定。
案例评析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权利人成立于1958年,是我国研究、设计、制造大型发电设备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骨干企业,是全球发电设备、清洁能源产品和服务的主要供应商,主要从事水轮发电机组、热能发电机(包括燃煤、燃气、核能)、风力发电机、交(直)流电机等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服务,以及电站改造,电站设备成套、安装、维护及检修等业务。涉案技术信息是权利人发电机制造的核心技术,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使用,将会给国家重装产业造成巨大损失。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德阳市市场监管局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特点,结合前期查办此类案件积累的经验,利用行纪、行技、行刑有效衔接,破解取证固证难题,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发挥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快速、有力的作用,也在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
办案启示
01
主动作为,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案件查办的先决条件
近年来,办案单位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深入走访企业,宣传讲解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企业在案发后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供了初步证据,是本案能够顺利查办的先决条件。由此也能充分看出,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
02
科学谋划,第一时间全面固定证据是案件查办的重要基础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隐蔽性强,取证难,认定难,“越是艰难越向前”,办案单位在接到权利人举报后,第一时间指导权利人完善投诉材料。经初查,发现权利人职工与涉案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的线索,随即启动行纪衔接机制,通过德阳市纪委监委将有关线索移送权利人纪委办,由权利人纪委办对其职工进行谈话固定证据。同时联系第三方查新机构,对梳理的7个技术密点进行科技查新。在前期大量核查工作的基础上,认定权利人涉案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德阳市局立即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商议协同执法方案,对涉案主体的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获取了大量直接证据。
03
破解难题,运用高科技手段获取证据是案件查办的关键因素
虽然执法人员在第一现场发现了当事人使用的权利人技术图纸信息,但为了查清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使用的涉案电脑、手机等依法进行扣押,利用取证魔方、手机取证系统等电子数据取证设备,制作硬盘镜像,恢复、提取电脑硬盘、手机中的QQ、微信聊天记录及邮箱收发件记录并进行取证分析,制作电子数据固证清单,通过大量的电子数据证据,更直接客观地印证有关当事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对象、数量等。
04
释法明理,提高经营主体守法意识是案件查办的最终目的
案件调查期间,办案人员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理念,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的条款、法律责任以及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案标准、司法解释等对当事人进行重点宣传讲解,对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当事人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提出诚恳接受办案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归还所有权利人的技术图纸,删除其电脑、手机等载体中保存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并承诺在今后做到诚信为本、合法经营。通过该案的查办,不仅对当事人是一次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还有效提高了经营主体守法经营意识。
来源:中国工商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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