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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关于重新制定济宁城区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解决济宁城区供水水源短缺问题,持续提升城区供水保障能力,市政府明确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长江、运河两座地表水厂,地表水厂存在生产工艺复杂,前期投入大、运营成本高等问题。为保障地表水厂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和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乡水务局针对城区供水结构和成本的变化,研究起草了这次基本水价调整的有关建议方案,于2023年9月25日至12月29日期间,向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公告30个自然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水务局联合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本次重新制定基本水价根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在《山东省定价目录》范围内,属于政府定价事项。为解决济宁城区供水水源短缺问题,市政府明确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建设长江、运河两座地表水水厂,目前均已投产运营,市城区日供水能力大幅提升,城区供水结构得到优化,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城市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此次重新制定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是在现有水价基础上,延伸考虑地表水厂的建设运行成本,对地下水、地表水统筹核定同一价格,符合国家、省对区域综合水价制度的改革要求,能够确保两座地表水厂正常运营,保障城区供水安全和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执行范围
政策实施范围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兖州区水价政策按照现行价格管理体制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本次调价适用于承担两座地表水厂建设运营的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
(二)基本水价标准
1、市城区非居民基本水价调整至每立方米2.88元。
2、市城区特种行业基本水价调整至每立方米5.83元。
(三)其他事项
1、以上价格为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按有关规定执行。
2、济宁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要切实贯彻政策规定,加强业务培训,做好水价政策宣传解释,积极主动与用户沟通协调,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在营业场所等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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