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陈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银饰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释法407 收购犯罪所得银饰品入刑案
本案陈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银饰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案情简介
去年4月,张某作案某珠宝店,盗走店内银手镯、银脚镯等银饰品(另案)。之后来到陈某经营的珠宝店进行销赃。其间,陈某明知是“赃物”,却依然进行收购,未登记出卖人身份信息,也不登记物品特征和来源,以3.8元/克的价,收购了约1500余克的银饰品,并通过微信账号向张某转账6061元。二日后被警方抓获。
法庭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判处其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本罪的认定原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确立的。
本罪的有罪非罪,是通过判断掩饰和隐瞒两种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认定的。掩饰是指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来达到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认定为有罪。
本罪认定还有二条原则:
一是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即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仅是行为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对本罪所得收益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如果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也不影响认定。(来自高法解释)
三.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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