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与比他大4岁的无业女子恋爱6个月,花费近12万元。男子无力支付钱财后,女子移情别恋并要求分手。男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定返还6万元。女子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改判。
(来源:辽宁沈阳中院)
92年出生的王先生与同事吃饭喝酒后,意犹未尽,并又相约到酒吧喝酒。在酒吧喝酒期间,王先生认识88年出生的杨女士,消费结束后两人互加好友。
次日开始两人长期通过微信保持联系,王先生在聊天过程中,得知杨女士无业,并经常给对方转账“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钱款,杨女士照单全收。
一个月多后王先生邀请杨女士一起到大连旅游,杨女士表示同意。两人在旅游期间,确定了恋爱关系。
从大连旅游回来后,又去了一趟内蒙古旅游,两次旅游所有花费都由王先生支出,费用共计3万余元。
恋爱半后,杨女士因多次向王先生索要财物,未能到满足,主动提出分手。王先生不同意,并要求杨女士返还其所有恋爱期间的花费。
但杨女士不仅拒绝返还,还指责王先生没钱就别学人家谈恋爱。杨先生将王先生拉黑后,很快就又与另一名比她年龄大很多的男子,确定恋爱关系。
王先生得知后气愤不已,并于2023年7月份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返还其给杨女士购买价值近万元的手机、8千多元的卡地亚戒指、2.3万元的LV包、3千元的香水、3千元的化妆品、近7千元的鞋,以及转账款1.6万元、现金1.5万元、恋爱期间共同花销3.1万元,上述合计11.6万元。
可杨女士却说这是王先生的自愿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赠与的彩礼,其没有返还义务,且共同花销部分又不是她一个人,凭什么要她归还呢?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除此以外,杨女士只承认收到王先生的微信转账款1.6万元,至于手机、鞋包、钻戒财物等一概不承认。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部分财物王先生没有提交购买凭证,但可以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杨女士的朋友圈发布的图片及时间,并根据民法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来判断,王先生所述更符合事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虽然杨女士现在不承认,但当时她在聊天记录中提到收到王先生赠与的财物,并第一时间发布朋友圈,因此法院就可以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来认定,杨女士确实收到过王先生赠与的上述财物。
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述赠与行为虽然没有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附义务赠与,但按照我国传统习惯,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一般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在由于杨女士的原因导致分手,王先生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其返还上述赠与财产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故酌情判定杨女士返还6万元。
杨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聊天记录中,杨女士女曾说过以下内容:“想结婚就给我钱。你不给我钱。就别想跟我结婚。你给我钱我俩才能结婚。才有未来”“给我转5千块钱。买鞋。找你妈要啊。”“转钱啊。给我。做脚”“前两天就给我3千块钱。早花了”“指甲钱给我报了吧”“你给我钱啊。我做脚啊得”。“这点钱你也好意思说。不给我钱,还处啥。还结啥婚。”
王先生:“前两天给你的现金两天就花了”,杨女士:“3千够干啥滴。不够逛一次街。处到现在你给我多钱?咋还好意思让我省着花。”,
王先生:“你算算吧我给你花多少钱”,杨女士:“不知道”,王先生:“七八万有了吧?”,杨女士:“嗯。有了。这点钱你也好意思说”。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从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先生赠与目的为促进双方恋爱关系,杨女士也给予王先生结婚的期待。因此,本案不宜按照无偿赠与合同简单处理。
其次,从王先生给付款项的数额来看,有一部分系其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而自愿给予,系为增进情谊而类似于好意施惠,对该类行为应当谨慎介入。
也就是说,不宜认定全部都是附加条件赠与,杨女士不因收到赠与而负有允诺结婚的义务,亦不因婚姻未能缔结而负有全部返还受到赠与的责任。
最后,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杨女士存在将结婚与钱财建立对等关系,多次、主动、反复向王先生索要钱款用于买鞋、买包等较高消费,其行为不仅超出了一般消费水平,也不顾自身无业及对方无力的情况,以至于出现交往6个月,花费七八万的情况。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即使王先生给付出于自愿,亦因杨女士的主动索要,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公序良俗,故应当返还。
综上,二审法院根据杨女士索要钱财的次数、金额、用途,双方交往的时间、共同旅游,杨女士的花费等综合因素,故酌情改判杨女士返5万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