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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批复文号:(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02、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法官会议意见】: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据此,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37次法官会议纪要
03、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法律问题:
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抗诉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查?
不同观点:
甲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讼争案件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民事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之事实,亦不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申诉程序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乙说: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可以正立案审查。
当事人提供之申诉材料可能推翻已决案件认定之事实,且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所依据之司法解释亦非完全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故应先予立案后再行具体审查较妥。
法官会议意见:采甲说。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15次法官会议纪要
04、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未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的,转让人是否有权申请再审?
甲说:否定说
甲银行已转让案涉债权,包括诉讼救济等从权利也一并转让,甲银行申请再审缺乏权利基础,无权申请再审。再审利益归属于丁资产公司,但丁资产公司申请执行行为表明其已接受生效判决确定的结果,如再允许丁资产公司授权甲银行申请再审,将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立法目的落空,故丁资产公司也不能申请再审。
乙说:肯定说
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案涉债权的转让人是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确立的「当事人承继」原则,应肯定转让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即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对该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司法解释关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的规则仅适用于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不涉及诉讼中债权转让问题。
【法官会议意见】:釆乙说
当事人在诉讼中将争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受让人申请替代原权利人参加诉讼且被人民法院批准外,诉讼仍在原当事人之间进行,转让人的诉讼当事人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一般而言,申请再审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资格与诉讼地位」的应有之义,自然为转让人所享有。「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转让」与「诉讼中债权的转让」是性质不同的法律问题,分别适用「生效判决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不能申请再审」与「诉讼承继」规则。
本案中,受让人书面确认同意转让人申请再审,不存在两者主张或利益相悖的情形。若在其他案件中出现受让人提出程序参与权受损且转让人未尽善意尽职的诉讼担当义务、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受让人与转让人同时申请再审但主张不同等特殊情形的,还应当视情况区分处理。
参考案例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13号
参考案例2: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大成纺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再69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48次法官会议纪要
05、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辽宁丽嘉百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美琪、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本案系王某以沈河区城建局、沈河区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二被告支付安置补偿费用并赔偿其损失。本案中,丽嘉百货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原一、二审诉讼,但其并非案涉《回迁安置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原审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丽嘉百货无权对本案申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313号
06、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民事审判信箱》
07、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观点解析: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
(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
(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
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民事审判信箱》
08、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答: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
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民事审判信箱》
09、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能否受理?
答:不应予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应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仅规定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及司法解释的原意来看,有且只有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对于裁定的类型规定了十一种,在审判实践中,裁定种类更是繁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均适用裁定结案,对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予执行、准许和不准许撤诉、中止和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亦由法院作出裁定。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且有相应救济途径如提出复议、异议等,此类裁定申请再审既无必要也缺乏依据。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6辑)《民事审判信箱》
10、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也就是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等案件当事人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具体到问题所涉及的情形,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
11、对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再审判决、裁定”?
观点解析:
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经一审法院再审并作出再审裁判,但因当事人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的终审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生效后,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后作出的一、二审裁判,应属于再审裁判范畴。我们认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第二百零九条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不断申请再审、重复申诉的问题,总的立法精神就是因当事人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就启动一次。如果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则可寻求检察监督。就一审判决生效后,经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作出维持原裁定的生效民事裁判而言,该二审生效裁定并未经过再审程序。故当事人有权就此裁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
12、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新形成一审、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再审判决”,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此项再审申请予以受理,将实质上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此类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13、审判实践中,对于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的诉讼恢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后,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微信公众号
14、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
裁判要旨: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对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再2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再审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797号
15、案由定性错误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能否申请再审?——杨某与深圳市佳家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是全案法律关系的总结与归纳,属于司法统计和审判管理范畴。案由定性准确与否,并非评价判决实体裁决结果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直接依据。故杨某再审认为原判决所确定的案由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
16、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以此项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29号
17、当事人是否可以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陈戊、陈己、陈庚、陈辛、陈壬、陈某威与被申请人陈癸分家析产纠纷
裁判要旨:
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原则上,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
18、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常砾文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裁判要旨:
远望谷公司因与陈占敏及常砾文、王静、国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250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7)吉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远望谷公司如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276号
19、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兰州鑫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
Ⅱ、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
20、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与判项中判决的责任主体不一致的,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薛成飞、青岛鸿盛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青岛锦秀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民事判决书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一方当事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但在判项中判决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该项瑕疵应属笔误,可通过裁定补正的方式解决,而不宜就此提起再审。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7925号
21、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不能申请再审——涟水县高沟拔丝制钉厂诉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征求了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有了明确的认识,认为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坚持“有限再审”原则及“2+1+1”路线图。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裁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后的裁判,我们认为亦属再审裁判。理由是:
此类裁判,与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一方当事人上诉后作出的裁判,都是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作出的裁判,都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
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规定了对于生效裁判的救济,当事人享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各一次的权利。此类案件已是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如果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与有限再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解释》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再审审理的范围是在原审范围内的全面审理,并规定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因此,启动再审后作出的裁判,对其他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不失公允。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232号。
22、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沭阳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无权提起上诉,亦不具有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06号
23、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应如何处理?
观点解析:
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的,不应受理,如进入审查程序,从结案方式的效果看,终结审查比较符合此类案件的情况,但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没有规定此种情形可以终结审查的情况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6辑)
24、一审裁判生效后,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生效裁判,当事人可否就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答:一审生效裁判由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二审作出的生效裁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之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就该生效裁判申请再审。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5、再审裁定撤销原审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的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作出生效的实体判决后,当事人可否对该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答: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再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并未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该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6、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可否对该裁判申请再审?
答:上级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是再审判决、裁定,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8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7、当事人对破产清算案件可否申请再审?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公司破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就破产派生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同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申请再审。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第1版,人民法院出版社。
28、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鄂尔多斯沿黄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当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和二审法院并非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一、二审法院在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错误。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情形,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有违审判基本原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的程序错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的便利,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其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所以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上述专属管辖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审理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造成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不构成应当再审的事由。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
29、诉讼费用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李某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前述案件中的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6914号
30、鉴定费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陕西森茂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案件鉴定费用的负担系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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