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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单位采购直升机巡检服务,对投标单位设置的企业资质条件如下:(1)具备有效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2)拥有输变电设备巡检所需直升机机型的三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电台执照、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适航证(以下简称“三证”)。经查,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是《民用航空法》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企业提出的要求,“三证”是《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本身提出的飞行条件。
试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民用航空器本身)的要求作为投标单位企业资质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据此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均立足于“投标人”本身,而非投标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147条“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由此可见,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是法律层面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要求,是通用航空企业合法经营的必备许可证书,招标文件将其设置为企业资质条件并不不当。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90条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三证”,不具备“三证”的禁止飞行。即具备“三证”是民用航空器飞行的前提,这是对民用航空器本身的要求。
本案,“三证”针对的是实施巡检作业的航空器应符合国家规范和安全标准的要求,属于投标人为完成项目履约所需使用的设备要求,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招标人需着重提出对投标人从事直升机巡检服务时所使用飞行器的要求,建议放在技术规范书中作为投标人履约条件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直升机巡检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企业资质设置为“具备有效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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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巡线基本介绍
目前,在我国所应用的直升机巡线技术主要是有人直升机巡线技术,即利用直升机作为运载工具装载检测人员,利用带陀螺稳定器的望远镜、红外热成像仪、数码摄像机、可见光录像机等设备对超高压输电线路进行检测和维护。
直升机巡线除了提高巡视的效率外,更重要应体现在巡视的效果上,即不但要发现常规人工巡线能够发现的缺陷,而且要检查出人工巡线无法发现的缺陷。借鉴国外直升机巡检经验,按照目视检查(包括借助望远镜观察)、利用摄影摄像(带红外成像仪)两种方式拟定飞机巡检内容,主要有:通道状况(包括污源分布变化、保坎、护坡、植被、排水沟完好情况等);标识牌、警告牌完好情况等,铁塔塔材丢失、锈蚀、塔上异物等情况;防震锤脱落或滑移、间隔棒倾斜或滑移、地线放电间隙变化;绝缘子破裂及绝缘与串倾斜、金具零件锈蚀、变形情况;导线对地及树木的距离;绝缘子低值、零值情况;线夹及连续管异常发热情况等。
国内外电路巡线现状
早在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就已采用直升机巡线,迄今,直升机巡线已占其半壁河山。目前国内外直升机电力作业的几种主要形式:直升机巡线,直升机带电水冲洗,直升机等电位作业,直升机激光三维空间扫描,直升机电力施工。
欧洲、日本、以色列等国虽广泛采用了直升机电力作业和直升机带电水冲洗,但他们只把直升机作为运载工具使用,没有进行直升机等电位带电作业。而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加拿大和随后的澳大利亚由直升机输电线路巡线、检修发展到直升机等电位带电作业。
我国从80年代开始进行直升机作业的尝试,华北、东北、华中、华南都进行国直升机巡线的试验飞行,取得一定成果。但是限于当时经济实力、空管模式及技术条件的限制,直升机巡线工作沉寂了较长时间。
直到20世纪末,我国对国民航空的限制放宽,电力部门重新进行直升机巡线的实践,目前开展较好并转入常态运作的是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他们与首都通用航空公司合作,使用EC-120直升机对其所辖河北、辽宁、内蒙、山西4省和北京、天津两市的22条2740km,500kv线路进行巡视和检修。
从2003年3月开始试飞,双方签订长期租用直升机服务合同,所有飞机方面的事宜,如飞机、飞行员、油、地勤、气象、航线、航权等方面由首都通用航空公司负责;所有线路上的事宜和机载巡视设备由超高压公司负责,飞行员和机上巡视人员均送到国外进行专业取证培训。
直升机的选型
直升机是电力巡线中最为重要的设备,其一次性投资大,在使用过程中机型更换困难,因此在机型的选择上十分慎重。理想的巡线用直升机应具有安全性高、飞行性能先进、作业能力强、经济性好等特点,具体应考虑直升机起降灵活性、飞机是否平衡、空中定点悬停、载重量、装载巡检设备的方式等。目前,适合电力巡线的直升机主要有MD-500、Bell-206、EC-120、AS350B及国产直-11直升机。以上几种机型中,美国的Bell-206和MD-500直升机已经通过了等电位、过电压试验,适合于带电作业。
确保安全的措施
飞行员和巡检员持证上岗
由于直升机飞行高度较低,与输电线路距离近,外部环境变化大,而且要求采用目视飞行标准,要求飞行员对距离、外部状态变化的判断要准确、反应能力要快,因此,所挑选的飞行员一般要担任机长资格3a以上(飞行时间在2000h以上),并经过直升机机型飞行训练、电力巡线专项训练和考核取证后上岗。同时,巡线人员也要进行直升机和飞行基础知识培训及直升机空中巡线专项训练和考核上岗。
建立完善的作业管理体系
必须建立完善的直升机电力巡线作业管理体系,即制定直升机巡线飞行作业规程,线路直升机巡检技术实施细则,巡检设备使用规定,巡线飞行正常工作方案,(巡线飞行应氛方案等。比如,飞行前应掌握天气状况、查阅巡线专用地图、研究飞行路线、加油地点、提示危险地带、机身与导线保持的最近距离规定、悬停的规定、人员着装及配备防噪音的通话器、禁止在两条相临的线路之间飞行等等。
设立飞行标识牌
为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在所巡线路上安装标识牌,以便于飞行员提前预知前方线路情况和地势突变情况、根据国外的经验,一般应安装下列几种标识牌:(1)交又跨越预告(一般提前三基塔安装);(2)有相邻线路或高大建筑物预告(50m以内);(3)转角预告(角度30°以上)。
全面投保
建立完善的保险体系,投人飞机、设备保险,升空人员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运作模式
开展直升机巡线,可能采取的运做模式主要有3种:一是电网公司独立成立专业的巡线公司,自行购买直升机及设备,自己培养飞行员;二是与空军合作;三是与专业的航空公司合作。
第一种模式一次性投资较大,但运行费用较低,关键是成立巡线公司中办手续繁琐,涉及飞行、地勤、加油、通讯、气象、维修等需要民航机场的协助,另外,我国在空域和航线管制方面比起西方国家严格得多,零米以上均属管制空域,而国外一般是600m以上甚至是1500 m以上才是管制空域,该高度以下则向民用开放。
第二种模式使用空军的直升机和飞行员,空域和航线审批的主管就是中央军委,申请手续较快,但部队飞行主要针对战斗任务,缺少电力巡线作业的专门训练, 要选送人员到国外培训或请国外电力作业人员指导的难度大,而且人员流动性大,配合起来困难。
第三种模式可以使用专业航空公司的直升机和飞行员,一次性投资少,空域和航线的申办手续较快,而目可以专门培训针对电力作业的飞行员,合作的关键在于运行费用的选取上。
根据以上分析,第三种运作模式是较为理想的方式,具体合作方式可以由电力部门向对方租用直升机、飞行员及飞行服务等,也可以双方出资组建电力作业直升机公司,由该公司承担电力作业的业务。
来源:通航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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