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是诸侯国由“邦国”向“王国”转变的重要阶段,其政治运转既在 西周乃至更久远的历史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又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不断面临 风险挑战。春秋君位传袭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于传说时期,但这不过是族群的集 体记忆,影响可能极其有限。商代的君位传袭对西周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而西 周漫长的政治实践与制度建设对春秋才真正具有决定意义。
周初文诰《多士》表明,“有册有典” ①的商人对“成汤革夏”②的历史相当 熟悉;春秋之时,杞、鄫被视为夏代后裔;战国之时,魏国史官载夏代有十七世 四百七十一年③ ;在考古发掘上,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也被认定为夏代中晚期的 都城,近世以来有关夏代真实存在的质疑宣告落幕。
《史记·夏本纪》中载录了 夏代世系,大体以传子为主,兼及传弟。按照世代更迭的自然规律,无论世袭制 中是否存在传弟之法,传子都是必经之路与最终表现。 夏与后世相距过于遥远,并且没有系统的文字,其事迹大都依凭记忆得以保 存,其中的遗漏、讹误乃至虚构都不可避免,因而不能按照《史记》中商代世系 与殷墟卜辞基本吻合而轻易推断夏代世系的可信程度。
《史记》中记叙文字的比 例也能说明问题,大禹部分因采择于《尚书》而极为丰富,其他内容则皆不能详 举。在国家形态上,夏代尚是“一个以夏后氏的军事的军事力量为支柱的、松散 的、政治性的,以夏为首领的不平等邦国联盟”④。考古发现与传世文献可以提 供极其重要的信息,但仍然无法支撑起世系传袭的研究。 商代虽是“以大邑商为领袖,由众多方国组成的方国联合体”⑤,但已经摆 脱了传说时代,其君位传袭的实践为后世继承制度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商 人极信鬼神,现存的殷墟卜辞有相当部分记载了殷商贵族祭祀祖先之事。特别是 周祭制度的发现,使现代学者不但可以证实商代先王的名号与在位次序,还能凭 借先妣之间的祭祀区别证实直系与旁系先王,极大地拓展了对商代君主传袭的认知范围。但对于具体继承制度,就现存史料而言,可能暂时仍无法得出真正令人 信服的结论。 制度问题集中在以下三点:首先是嫡庶之别,这是继承制度的基石。直系先 王配以先妣,但先妣是先王的嫡妻还是子代商王的生母无法认定。有直系先王配 有两名以上先妣,但不能得知所祭先妣是子代商王之母还是商王前后所娶嫡妻。 其次是兄终弟及,这是继承制度的焦点。
周祭制度中的旁系先王一般不配有先妣 ①,比较容易确认。就周祭次序而言,兄弟相继客观存在,并且兄之子、弟之子 均有资格成为商王,其中或有复杂的政治斗争,也可能是单纯地选择兄弟之子中 最优秀者继任,但难以具体讨论。最后是时期差异,这是继承制度的变化。就直 观世系而言,康丁之前,兄终弟及尚属普遍,康丁之后,父死子继成为常态,商 代最明显的转折于此呈现。
父死子继是世袭制度在阶级社会中确立之后的必然现象,但兄终弟及也不应 视为常轨之外的变例,特别是国家形态与后世差异较大之时。更有学者以为商代 在成汤之后、武乙之前处于“弟兄共权”阶段。②在方国棋布的环境中,商不过 是疆域最广、军事最强的政权之一。卜辞显示,商王征伐的频率极高,主要原因 是部分服属的方国忠诚难守,而敢于敌对的方国亦实力雄厚。
军事是攻防训练、 后勤保障、临阵指挥乃至拉拢同盟一系列繁琐复杂工作的综合项目,对商王个人 的年龄、才能、威望均有较高的要求。对于政权而言,生存与延续居于首要位置, 制度则始终以服务政权为目标,统治者的个人素质成为着重考虑的因素。这是兄 终弟及现象存在的客观背景,与父死子继的实质并不冲突,都是旨在维护统治集 团整体利益。 兄终弟及的问题不在同代,而在子代继承者的范围被严重扩大。
最开始似乎 有规定兄弟相继后还位于兄之子,这与兄终弟及以保证最高统治者年富力强的初 衷契合。但是,现任商王极有可能违背既定的规则,而原有资格继位的前任商王 之子必然怨恨抵制。商代中期的“九世之乱”既是内部争权夺利的表现,也是商 王权力强化后践踏规则的结果。兄终弟及原是出于务实态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 本身的关联并不紧密。还位于兄之子本身就具有长子继承的潜意识,而制度的强 大生命力在商代后期得到了充分体现。自康丁开始严格执行父死子继,这可能是
长期斗争的沉重教训,但也可能与国家机构日趋健全后对商王的硬性要求降低有 重要关联,甚至还可能是在位商王的自然寿命均相对较长而不复需要传弟以过渡。 有学者指出,“继统法的变化甚至影响了祭祀,羌甲为旁系先王,但其子曾为商 王,他被视为直系,康丁之后传子不传弟,被取消资格”①。
这一转变还表现在 称谓上,康丁之前的“大子”应是商王诸子的排行,而康丁之后的“大子”则与 后世“太子”之义相同。②无论如何,商代后期在事实上确立了传子之制,极有 可能已然践行立嫡之制,但现有的传世文献与卜辞记载还不能完全证实。 进入西周,殷商文化在宋国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保留。
宋国始封之君为微子, 继任之君为其弟微仲,兄终弟及之制犹未熄迹。微子是帝乙之子,其选择自有依 凭,至于《礼记》中“微子舍其孙”③合乎礼制与否并不重要。春秋初年,宋宣 公舍其子而传位其弟穆公,穆公又舍其子还位于宣公之子,而宋国大夫皆愿立穆 公之子。这一矛盾行径正是商代兄终弟及、还位于兄之子、继承资格逐渐转移至 同代最后一任商王之子复杂变化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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