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一审判决小何败了
时隔六个月成都地铁偷拍案事件终于一审宣判了,原本大众都以为男子小何稳赢,毕竟当时舆论一边倒支持小何,就连庭审当天两女生都没出席。
可是当结果出来的时候,大众都傻眼了,被诬陷偷拍的男子小何的全部诉求都被驳回。
50000块钱的赔偿这个诉求被驳回,可以理解。可是,你连一个最基本的公开道歉都不支持,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而我仔细查看法院宣判中的描述,发现了问题的根源所在,法院所采纳的事实和小何公开讲述的事实存在很大的出入。
正是因为二者存在很大的出入,而法院所采纳的也并非是小何所讲的事实,所以才导致小何输了。
那么法院为何不采纳小何所讲的事实,难道小何在大众面前说谎了,还是说另有隐情。
02、法院判决中存在的五大争议
大家可以看一下存在争议的5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争议1:小何是被控制住后然后被强硬要求脱下鞋子检查,还是说自己主动脱鞋子接受检查?
在小何的自述中,是两女子在地铁中大喊大叫,引来安全员之后,安保员将他控制住,然后让他脱鞋子接受检查。
可是在一审宣判中却是讲到,小何是自行脱下右脚的鞋子,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安保员员也是在巡逻中,接到2女的反馈之后拉了小何的右胳膊一下就放开了。
争议2:三人下车后有没有人要求小何靠墙站,脱鞋脱袜被众人围观,甚至被女子怼脸拍?
小何讲述的是,下车后他就被要求靠墙站着,被要求脱鞋脱袜,被众人围观,而2名女子甚至嚣张地对着他脸拍照。
可是在宣判中却是这样描述的,说是安保员引导三人下车,期间是小何自己脱下鞋袜。而关于怼脸拍并没有描述,只是后边讲到民警要求女子删除照片。
争议3:到底是两个都道歉了,还是说只有一个道歉?
小何说当时在民警澄清误会后,一女子是带有侮辱性道歉,而另外一女子不道歉!
在宣判的文字描述中,一女子是诚恳鞠躬道歉,一女子在后边点头道歉。反而是小何不接受道歉,情绪有点激动。
争议4:事发时事件影响范围以及二人弥补方式是否合理?
宣判的描述中写道,2女子维护个人权益时质疑合理,但行为不妥,而且事件发生在晚间,行人不多,没有引起乘客的围观与讨论,所以影响范围较小。
事后,二女及时道歉,提出赔偿小何交通费,并且接受民警批评。因此,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范围以及程度相当。
相反在小何的讲述中,他对所有的行人行注目礼,被很多人围观,以及在车上二女大喊大叫时,车厢内的人向他投来目光,甚至是有位戴着眼镜的帅哥帮他解围。
而在事后起诉时,一时找不到证据,后来是当时围观的乘客提供了当时所拍摄的视频。
争议5:事发后这起事件发酵,在公众层面的负面影响是谁造成的?
在法院讲述中,这起事件之所以上升到公众层面,跟这两名女生无关,她们并没有发布相关信息,而是因为小何在网上发布,所以才最终把这件事给扩大化。
所以,法院认为这起事件在公众层面的影响,正是小何造成的,所以不怪其他人,所造成的后果也应该他个人承担。
总之在这起事件中,2女子虽然行为不妥,但是质疑是合理的,虽然最后是误会,但是对方已经道歉了,并且提出赔偿,只是小何没接受而已。
而关于成都地铁方面,法院也认为是正常履行职责,无主观过错,所以不构成侵权。
结合以上种种,所以法院认为各方对小何不构成人格权的侵犯,所以他的所有诉求不被支持。
03、不被接受的一审判决结果
关于后边这件事是因为小何在网上发布的,所以最终在公众层面造成了影响,对于这一点是无可非议的。
可是我们更要清楚一点,那就是为何他会在网上发布?其实不就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吗?
一个普通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用舆论的工具来把事情扩大,从而引起他人注意,继而维护个人权益,这个有什么错?
而对于法院认定的所谓事发在晚上,行人比较少,影响范围小,我感觉这一点的标准很是模糊,说服力不够。
还有所谓的对方已经道歉了,而且愿意赔偿交通费,并且被民警教育,在法院看来这样的程度已经是和影响程度相当了,这更是让人无法信服。
先不说道歉是否真诚,就说他被诬陷的时候是不是有很多乘客,他们看到了小何被称为偷拍狂。
可是事后道歉呢?他们只是向小何道歉,而且关于道歉所知道的人不多,所以我认为并不合理。
就像是在公众场所我骂你,说你是小偷,让你经历社死,结果到最后我私底下给你道歉,请问你是否愿意接受?
法院在宣判时将事件分为两个阶段,将两种影响混为一谈,在我看来这个是不客观的。
所以对于这个宣判结果,别说是小何不接受,你看一下网友接不接受!
其实现在就是小何一个说法,而法院认定一个说法,而想要知道谁说谎了,很简单,那就是把事发监控调出来就行了。
别说一个地铁的所有监控都坏了,这样的理由难以服众!再者即使没有事发时监控,也可以找目击证人,我相信谁对谁错就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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