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云头条备注:化名)、1991年出生
被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
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确认王某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二、判决王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2,328,851 元。
事实和理由:
王某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入职米哈游公司的关联公司, 2019 年 10 月 1 日被安排到米哈游公司处任产品运营,签有即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21 年 3 月 26 日,王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2021 年 11 月 11 日,米哈游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声称王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请求裁令王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2 年 2 月 11 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令王某支付违约金 2,328,851 元,“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裁决书于 2022 年 2 月 13 日送达王某。
王某诚信守约,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据此起诉,恳判如所请。
米哈游公司辩称:
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王某属于米哈游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曾与米哈游公司签署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米哈游公司也已依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应当于离职后一年内向米哈游公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王某在任职期间曾与米哈游公司签署了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于离职时签收了公司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米哈游公司已依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米哈游公司竞争对手腾讯集团所属的企业,为其提供服务,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1、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以“腾讯游戏”品牌名义从事经营的企业,为其提供服务。
2、腾讯游戏隶属腾讯集团,腾讯集团所属企业与米哈游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三、王某违反了对米哈游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米哈游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按照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总额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1、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远高于法定标准,王某应当返还米哈游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2、王某应当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按照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总额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合理合法。
综上所述,王某加入米哈游公司竞争对手处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已构成违约,米哈游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按照其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总额支付违约金,请求贵院详查明断,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米哈游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王某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计196,700元。
事实和理由:
王某最早于2018年5月21日入职米哈游公司关联公司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游戏运营工作。 后因集团人事关系调整,王某从前述公司离职,并于2019年10月1日入职米哈游公司,与米哈游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限制协议》”),王某从事产品运营岗位的工作。
王某在履职期间,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米哈游公司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6日正式解除,王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为米哈游-原神-运营组-产品支持组负责人。
离职时,王某知晓、同意并签收了米哈游公司向其发送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王某竞业限制期限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在竞业限制期内,王某不得在与米哈游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或任职、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务、合作或劳务等,竞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TencentHoldingsLtd.、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中霸集团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以下简称“腾讯集团”)。
王某的月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28,100元。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米哈游公司已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约定,向王某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然而,王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并未履行其对米哈游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而是服务于竞争单位,即腾讯集团所属的企业,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游戏。
就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事宜,米哈游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
(1)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计196,700元;
(2)支付违约金计2,328,851元;
(3)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对米哈游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
仲裁委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裁决,裁决:
(1)王某支付米哈游公司违约金2,328,851元;
(2)王某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3)不予支持米哈游公司其他请求事项。
米哈游公司认可仲裁委关于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事实、王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以及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但对于仲裁委所作出的不予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之裁决不予认可。
米哈游公司认为,王某应当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法定标准,米哈游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向王某按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以期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王某却加入米哈游公司竞争对手公司,致使米哈游公司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米哈游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属于因王某违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此外,在王某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米哈游公司根本无需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因此,王某应当向米哈游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
米哈游公司认为,王某于竞业限制期间在米哈游公司的竞争方工作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其对米哈游公司所应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对此王某应向米哈游公司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米哈游公司向其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综上,米哈游公司特此提出诉讼请求,恳请支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王某辩称:
不同意米哈游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返还。
第一条理由是不存在竞业行为。
第二条理由是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约定依据。
法院认定事实
王某于2018年5月21日进入米哈游公司关联公司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游戏运营工作,后因集团人事关系调整,于2019年10月1日进入米哈游公司处担任米哈游原神的运营组产品支持负责人,主要从事运营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日,王某入职同日,双方签订《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第四条竞业限制义务第二款离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1、乙方(王某)承诺,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米哈游公司)离职,乙方的竞业限制期为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与同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咨询顾问、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代理人或提供服务等关系。2、乙方承诺,不论乙方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都不得自办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或者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服务的生产、经营。3、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任何竞争活动或接受从事竞争活动的任何人或实体的聘用或同向该等人或实体提供服务(“竞争活动”指实际或旨在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工作过的或了解其保密或专有信息或商业秘密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服务、技术、产品特征或项目(包括实际或明确预期的研究或开发)相竞争的任何产品、服务、技术、产品特征或项目的开发、生产或提供)。4、乙方承诺,其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向从甲方离职前12个月曾向其提供服务的任何甲方客户或顾客提供服务。5、乙方不得披露所掌握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即米哈游及其他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信息、工作职位、联系方式、组织架构等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乙方不得主动或被动协助乙方的新受雇单位吸引甲方及米哈游其他公司员工加盟。乙方应当遵守已与甲方及米哈游其他公司签订并仍存续有效的法律协议以及法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等。6、乙方同意,鉴于甲方在经营的是全球性的、高度竞争的市场以及其他因素,竞业限制的条款是合理的,乙方承诺遵守该竞业限制中约定的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若当地法规有规定相关标准的,应当以当地的法规为准。具体约定于离职时签署。经济补偿费于每月最后一日之前支付,税费由甲方代缴。如甲方由于任何原因未能在该日之前支付的,甲方可以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具体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金额、竞业限制期限以及支付方式均以甲乙双方于离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为准。7、以下情况出现时,乙方自愿放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业务:(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逾期超过一个月。8、乙方承诺,在其竞业限制期限内,将在每月15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书面信件或电子邮件中附带当月社保证明截图。9、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提前终止:(1)甲方单方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竞业限制义务;(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逾期超过一个月。10、乙方确认竞业限制补偿费收款账户以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账户为准。乙方应当确保该账户可以接收竞业限制补偿费。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上述账户无法接收竞业限制补偿费,视为乙方对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放弃。乙方发现后应当立即联系甲方并更换收款账户,由此导致的甲方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仍应履行本合同义务。”第五条违约及侵权责任第二款违反竞业限制之义务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为:按照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在职期间的税前月平均工资为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
2021年3月11日,王某签收米哈游公司向其送达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同意并接受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中载明的所有义务。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明确竞业限制期限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竞业限制补偿金为28,100元/月,竞业限制名单中包含:TencentHoldingsLtd.、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中霸集团有限公司、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单位。
王某于2021年3月2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王某最后工作至2021年3月26日,工资已结清。王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7,035.47元,计算方式为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总收入除以12。
王某离职后,米哈游公司按照28,100元/月标准支付王某7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196,700元,于2021年10月起暂停支付。
审理中查明,王某确认,其于2021年8月5日、6日、9日、10日、12日及13日,连续多个工作日在早上及中午固定时间独自刷门禁卡进入“腾讯游戏”办公场所,并在中午与“腾讯游戏”工作人员散步聊天。
米哈游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徐汇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调解不成于2021年12月14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1、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96,700元;2、支付违约金2,328,851元;3、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裁决:一、王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米哈游公司违约金2,328,851元;二、王某应在上述期限内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对米哈游公司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王某、米哈游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高压线行为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及归属、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模板、录像及录像截图、2018年至2021年出行记录等予以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间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二、如果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金额是否有依据;
三、如果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米哈游公司主张返还全部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自认其在竞业限制期间,存在多次进入腾讯公司场所及与其员工有过多次接触,王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未在竞业限制期间为腾讯公司工作,其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王某离职后不得从事的行为,构成违约。
米哈游公司主张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间为腾讯公司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信。
腾讯公司与米哈游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的部分,王某签字确认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附件一也明确将腾讯公司等列入与米哈游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名单中,故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米哈游公司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要求确认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24个月工资总额,即2,328,851元。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约定从事竞业行为本身就应承担的责任,旨在通过责任约定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极影响进行固定。
结合王某的收入水平,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就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属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
王某要求无需支付违约金2,328,851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应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米哈游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328,851元。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情况下因择业权受损而得到的补偿。
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未对违约后是否需要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作出约定,米哈游公司并未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米哈游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196,7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均未对第二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视为服从。
因王某签字确认的《竞业限制启动通知书》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第二项仲裁裁决履行期限现已届满,故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不再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328,851元;
二、驳回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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