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哥到底能不能打?”河南济源,一男子到风景区旅游时因身上提有食物,被下山觅食的猴子追抢。现场视频显示,猴子为了抢到食物还挂在游客的身上,另一游客见状,用脚踢踹猴子。景区工作人员回应称,因景区冬天没有果实,猴子才会下山觅食。如果有猴子前来抢食,可以找工作人员驱赶,但不能无缘无故去殴打猴子,那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来源:荔枝新闻)
现场视频显示,一辆旅游大巴车停在景区内的道路上,游客们依次从车上下来观赏风景区的美景。
一男游客因手里提着一袋用来充饥的食物,被下山觅食的猴子盯上并追抢,游客高高举起食物时,猴子挂在游客的身后,想着爬上去抢到这袋食物。
另一男游客见状,用脚去踢踹猴子。猴子被踢到地上后,见对方是两人,根本没胜算,只能非常不情愿的离开现场,往树林中跑去。
事后工作人员回应此事称,冬天景区内没有果实,猴子就会下山来觅食,如果被猴子追赶,可以联系工作人员来驱赶它,但不能无缘无故动手打它。它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触犯到法律会被追究责任。
可对于景区工作人员的回应,网友们却不认可,网友们的意见总结有三点:第一,猴子正在抢食物,游客还有什么机会去找工作人员?找到时黄瓜菜都凉了;二是景区既然知道冬天没有果实,为什么不主动提供果实?伤了人怎么办?三是动物比人重要?
那么从法律上讲,网友们的意见合理么?
首先,景区不能只收费,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在承担责任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具体而言,猴子是在景区出现的,既然工作人员都知道冬天山上没有果实、猴子会下山追抢游客的食物,那为什么不主动在固定地方给“猴哥们”提供食物,避免出现猴子追抢游客食物的问题呢?
总而言之,因猴子抢食造成游客受到的伤害,景区作为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责任。至于景区承担责任后要不要去找“猴哥”算账,那是景区自己考虑的问题,与游客没有关系。
其次,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自我救济。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具体而言,食物是游客自己带来的,属于公民个人财产,游客要不要喂食,他有权决定。猴子来抢就是属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情形,因此游客有权自我救济,不必事先联系工作人员,但事后要报警求助。
最后,如果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确实不能乱来。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刑法第341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句话说,景区工作人员说“不能无缘无故”去追打“猴哥”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大家也务必要注意这一点。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定会因此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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