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有被迫害妄想症?真以为自己是什么了不得的明星吗?”
地铁的呼啸声突然被巨大的争吵所隔绝,短暂的停息后,争吵声变得越来越大。
“你偷看我你还有理了?像你这种好色的男人,就不应该出来坐地铁……”
这场争端,究竟是女生合理制止别人偷看自己?还是男子认为自己被无端诬陷?
各说各有理的情况下,事件的真实过程又是怎么的呢?
【案件回顾】
“看什么呀看?没见过女人吗?你一直盯着我究竟是什么意思?”
年轻女子接连的三声怒吼,让她身边的乘客不由的在心里犯起了嘀咕,显然不明白女子是受了什么刺激。
随即,反应过来的乘客明白了女子发怒的原因,可让他们有些疑惑的是,这名女子说的并不是偷拍,而是偷看啊,难道说在地铁上看别人两眼都不行吗?
虽然很是疑惑,但在场的众人并不敢出声,生怕一不小心牵连到自己。每个人都四处张望着,寻找那个“凝视”女子的人。
虽说都很好奇,但周边的乘客反应却截然不同,一些人抱着肩膀拿出手机,颇有些现场记者的味道。
而另一些人,则恨不得离这里远远的,万一是自己不小心瞥了一眼,到时候诬陷自己盯着女性看,自己的人生算是毁了一大半。
女子眼见“用凝视对自己施暴”的男子,竟还敢看自己。立马冲上到他面前,用手狠狠地指着他的脸。
那尖锐刺耳的声音,再次响彻在地铁里:“从我刚上地铁的时候,你一直目不转睛的盯着我。”
被她知道的男子则是又蒙又怒,自己明明什么都没有干,就莫名其妙的被扣上偷窥这么丢人的帽子。
一心想维护自己权益的男子,立马不甘示弱的对指证自己的女子进行反驳:“我盯着你?真是好笑,你你以为自己长得很漂亮吗?谁给你的底气让你肆无忌惮的污蔑人?”
听到这句话的女子,仿佛像受到巨大刺激一样炸开了锅:“我污蔑你?真是好笑,我盯着你看了这么多长时间,你以为我没发现你凝视我是吧?”
这句话一出,不仅被指责的男子,甚至一旁的观众都有些傻眼了。
女子还没拿出对方盯着自己的证据,反倒是说出了自己一直盯着对方的事实,那这算不算对男子的眼神伤害呢?
况且女子身上包裹得这么严密,甚至连脖子都有耳机遮挡,全身除了眉头和眼睛,再也没有别的部位裸露出来。
一旁女子的家人,见到“凝视者”丝毫没有道歉的意思,竟还敢在那里振振有词的进行反驳。
气不过的一家人立马加入了讨伐男子的斗争中,尤其是女子的母亲,语言攻击仿佛像机关枪一样对着男子疯狂扫射。
“我家女儿遮挡成这样出门,为的就是防像你这样的流氓。就是因为你这样的流氓太过泛滥,才会让我们这种女性出门人人自危。”
被指责的男子,此刻彻底被气昏头了,现在已经将自己污蔑成流氓了。大怒之下的他,毫不留情的对母女俩驳斥:“你是不是有被迫害妄想症?真以为自己是什么了不得的明星吗?”
“我算是见识到,什么是有其母必有其女,你女儿成这样,你这个当妈的少不了责任。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的奇葩一家。”
这句话一出,双方的矛盾彻底白热化。女子一家直接冲上来开始推搡男子,随着男子的反抗。女方一家竟仗着人多势众,公然在地铁里殴打起男子。
“让你偷窥,让你偷窥,我们今天不替法律惩治你这种犯罪分子,不知道你以后还会祸害多少人。”
不仅没有任何证据就对男子进行围殴,还标榜自己代表着法律“替天行道。”女方一家的行为彻底引起了其他乘客的不满,随即就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而这边的动静很快引起巡逻员的注意,巡逻员先是制止了他们的互殴,接着在地铁到站时将他们带了下来。
之后在警方的陪同下,众人一起观看了地铁内的监控录像。而录像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男子在盯着女子进行“凝视。”迫于无奈下,女方一家最终向男子进行道歉,双方在警察的帮助下达成和解。
地铁污蔑大叔偷拍事件的危害性,还历历在目。那么,这名女子一家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呢?
【以案释法】
女方一家的行为,有没有构成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女方一家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诽谤,还需要法院进行判定。而如果男子不提起上诉,双方仍以和解结束。
但她们一家对男子造成的伤害,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男子没有及时的进行驳斥,恐怕会以一个流氓的形象出现在网络上。
现实中,如果真出现偷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偷拍、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笔者观点:如果我们遭遇违法伤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合理的保护自身的权益。但如果是没有任何证据,仅凭借自身的胡乱猜想,就断定他人对自己有违法行为。
这不仅是对他人的污蔑,更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随着越来越多女性被偷拍事件的反转出现,我们不禁要思考一个问题。
那些被冤枉的人,怎么去洗掉自己身上的污名?将来真正受害的女性,又有多少人再去相信她们,进而去帮助她们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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