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古刚从大学毕业没多久,就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租房的价格也让她很满意。住了一段时间后,小古对这房子特别地满意。但是直到有一天她下班回来却发现有点不对劲......
她发现自己的房间里面的物品像移了位,特别是自己的衣柜里面的衣服好像有被人动过。
过了两天后下班回来的她又发现了异样,她发现房间里面明显就不对劲,除了衣柜被人动过之外,连床上的被子都像褶皱不堪,似乎有人睡过。小古一开始还以为是自己在疑神疑鬼,但这种异常在一周内反复出现。
让小古更为气愤的是,竟然发现床单上有一块干了的淡黄色的脏东西。于是,她想着得给这个闯入者一个教训。
她第二天出门的时候就在半掩着的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只要那个人把门一推,一盆水就会浇他个透心凉,这样也算是直接给他一个警告:我知道你进来我的房间!这样他不会再敢来了吧?
事发当天,下班回来刚走进屋子,小古吓了一大跳,只看到一个男人竟然躺倒在自己的房间门口一动不动,并且浑身湿透了。
小古缓过神来凑了过去一看,她惊讶发现这个人竟然是房东!
她过去摇了摇房东再探了探他的呼吸,小古顿时吓得惊叫着跑出了屋子,惊魂未定的她直接拔通了报警电话:“我房间里死人了。”
当房东王某的家属得知王某的死竟然是因为小古在自己的房间里安装了所谓的“暗器”弄死的。
经过调查以及对尸体的勘验,最终警方得出王某死亡的真相:
原来已中年的王某,与妻子在性生活方面并不和谐,在长期的性压抑之下他的性心理出现了扭曲的状态,养成了变态的性癖好。
王某曾经有过被女租客报警并被拘留的记录。
事发当天,房东王某通过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小古的出租屋,当他推开小古卧室半开半掩的房门时,房门上的那盆水直接洒在王某身上。王某在慌乱之中,因脚滑倒地,导致后脑勺撞到茶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嘉宾:朱赫律师
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方弘:本案当中小古到底要不要担责,在法律上怎么来判断呢?
朱赫律师:小古要不要担责任,可能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刑事上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民事上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先从刑事上来看,唯一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嫌到故意伤害。那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是小古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就是小古在设置机关的时候就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说有放任这种伤害他人的心理,这才符合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的情形。
第二,还要同时满足小古所实施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小古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
我们再看民事的责任,小古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在民法典中也同样有关于侵权责任的一些规定,即侵权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的损害,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承担民事上面的侵权责任,同样也是需要满足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实施了一些违法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这种情况确实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方弘:您觉得小古构不构成伤害罪,她主观上到底有没有过错?
朱赫律师:小古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故意伤害?我们看小古设置的机关,通常来理解,我们在正常的生活中,搞恶作剧的时候,也会设置一个所谓的小机关。但是,小古使用的设备,一是水,二是脸盆。不管是什么情况,一盆水是不会造成他人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的。即使正常的判断,也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意外的。
所以,我的判断是小古是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的。
方弘:小古在民事方面又需不需要承担一些赔偿方面的责任呢?
朱赫律师: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小古的出租屋内。在小古所谓的私人空间内,经常有非法侵入者到他房间内,虽然实施的不是盗窃行为,但总是去翻找隐私的用品。所以,小古在这种情况下,设置了简单的所谓的机关也不存在侵害不确定人的构成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房东偷偷摸摸进入了小古的私人空间内,然后造成了他的损害,并且他的损害还是由于自己紧张的情况下滑倒摔伤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不符合民事上的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 。
方弘:所以,小古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朱赫:是的。因为,它这个空间比较特殊。我记得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案件,在自家鱼塘钓鱼,是不是违法犯罪。如果小古实施这些行为是在公共场合或者家里有丈夫或者多人生活的情况下,她设置这个机关,造成了同住人或其他人的受伤,这种情况下是可能要承担一些责任的。
小古的本意应该也是通过设置的小机关去震慑这种再次偷偷进入她家的人。小古的意思可能是让这个人知道,她已经发觉了这个事情了,警告以后不要进来了。她的本意可能并不是想通过小机关要对方的生命或造成对方伤害的。
方弘:应该说,小古还是比较勇敢的。因为,一个女孩子租住房间遇到这种情况,会感觉受到了骚扰,甚至安全受到了威胁。小古是不是有一个更好的办法?比如可以直接报警?
朱赫:房东如果不是出于意外的话,他的行为其实已经至少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方弘: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吗?
朱赫:对的。
方弘:小古是在门上放了一盆水,如果换成一把菜刀,或者是一块砖头,这种行为是不是就要严重很多,甚至涉嫌犯罪了?
朱赫:是的,如果水盆改成了菜刀或者砖头的话,在砖头或者菜刀掉落之后可能产生的后果,小古作为一个成年人是有充分的认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她仍然把菜刀或者石头放在了可能会致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地方,那就可能涉嫌到犯罪了。为什么这样说呢?
同样的情况下,我放水盆不算犯罪,为什么放了菜刀就算犯罪?举个例子,但不一定完全恰当,类似正当防卫的说法。比如,我明明知道房子可能进来小偷,我只要进到一定的恐吓或者震慑或者选择报警就能够达到目的,但我偏偏没有选择合法合理的手段而去选用菜刀。也就是说我可能知道有人经常偷偷摸摸光顾家里,但仍然选择这种危险的方式,并且造成的后果是与他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不对等。
在这种情况下,小古就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方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王某家属不能举证证明小古存在过错,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让我想起另外一起案子,小偷为了偷东西,就把在院子里看家的狗喂了毒药,谁知当小偷翻墙进入院子的时候,狗不仅没有死,而且还向小偷猛扑过去,导致小偷死亡。小偷家属也把狗主人告上法庭索赔。您觉得狗主人有责任吗?欢迎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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