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了,这是个败家子!”湖北武汉,一男孩趁母亲不在家,偷偷打开母亲的保险柜,然后将其中的31斤金条取走变卖,用于购买兰博基尼、奢侈品等,并支付了朋友21万元的报酬!事发后,男孩母亲起诉到法院,要求朋友返还价款!
(来源:star星视频)
刘女士躺在床上,翻来覆去,无法入眠。
看到月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卧室里,又突然觉得有些清冷!
现在的经济实力,是比之前强了很多,单是保险柜里的黄金,就有几十斤重,但刘女士发现,她的思虑却越来越重,忧心的事情,更是一件接一件。
这天,刘女士走到保险柜前,左右看了看,确定没有疏漏之后,输入了密码。
一声沉闷的“咔嚓”声,保险柜门缓缓打开,如果不出意外,里面会很多贵重物品,比如房产证、首饰、现金和金条等等。
可保险柜打开之后,刘女士却发现里面的金条不翼而飞。
刘女士愣了一下,里面的金条呢?家里遭贼了吗?
刘女士十分冷静,刚开始,她怀疑家里进贼了,但很快就觉得不对。
如果是贼的话,丢失的物品不应该只是金条,保险柜里贵重的首饰,也应该会丢失不少,可她清理了一下,发现首饰一件没少。
刘女士想来想去,最后想到了她儿子小张,想到小张看到她打开过保险柜,既知道保险柜的密码,也知道保险柜里的财物。
但是,刘女士仍旧抱有幻想,觉得儿子不至于做这样的事情。
然而,在刘女士严厉的态度下,小张最终承认了,保险柜里的金条就是他拿的。
小张交代说,他在朋友吕某协助下,将家中31斤金条拿到金店去卖了,一共卖了565万,然后给了21万元给吕某,作为吕某协助他卖金条的报酬。
除此之外,他还买了很多奢侈品,以及一些平时想要,但刘女士没给他买的东西,其中最贵的,是一辆兰博基尼跑车!
之后,通过公安机关多次协调,刘女士最终将兰博基尼豪车退掉,挽回了部分损失。
但吕某呢,他在返还5万元后,就不肯还余下的16万元了。
无奈之下,刘女士以不当得利,将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返还剩下的16万元。
1、事发后,有人认真最坏的人是吕某,如果没有吕某的协助,小张也不至于偷家里的金条。这是事情的真相吗?
刑法里面有一种犯罪,叫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如果吕某指使小张,让小张盗窃刘女士的金条,吕某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按照法律规定,他至少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如果吕某和小张串通,两人合伙盗窃刘女士的财物,小张或许因为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事责任,但吕某呢?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如果小张偷刘女士的金条时,和吕某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吕某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公安机关并未追究吕某的刑事责任,这足以说明,盗窃的事情是小张干的,吕某只是协助他把金条卖了。
所以,没有吕某的协助,小张也不至于偷家里金条的说法,是错误的。
2、小张为什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年龄小吗?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只要小张年满16周岁,他就应该为盗窃行为负责。
但是,本案比较特殊,小张偷的是母亲刘女士的金条,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刘女士如何舍得让小张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所以,小张没被追究刑事责任,自然是因为刘女士谅解!
3、吕某需要返还剩下的16万元吗?
表面上看,吕某协助小张售卖金条,他为小张提供了劳务,两人是劳务关系,小张给他的21万元属于劳务报酬。
这里说的劳务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特定的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呢,小张是未成年人,而且他卖的金条并不是自己的,而是通过盗窃获得。
也就是说,吕某获得的21万元,并不是通过其合法劳动获取的报酬!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到本案,吕某没有获得这21万元的法律依据,且其取得利益,导致了刘女士经济损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吕某返还余下的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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