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屏幕朝下平放在桌子上的手机,你会意识到它有可能正在偷拍你吗?
近段时间,市面上出现一种改装手机,被不法分子宣传为“偷拍神器”。
案情简介
近日,由连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一案公开宣判。
2022年2月至8月期间,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王某为牟利通过互联网学习改装手机摄像头技术,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改装手机摄像头的广告招揽生意,并根据买家的需求对手机摄像头进行定制改装。经鉴定,王某改装的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连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说法
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非法生产、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流入社会更会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引发社会矛盾等隐患。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源:连城检察微信公众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