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持续攀升,纠纷类型也愈加多样化。今(7)日,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了涉"霸王条款"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并通报了近三年来,该院与辖区两级法院受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据统计,从2020年至今,市一中法院与辖区基层法院共受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17366件,审结16382件。
卖房:开发商宣传一梯一户 电梯入户
2019年4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该公司在前期发布的广告、资料中介绍房型为一梯一户、电梯入户,其"户型宣传图"中"标准层平面图显示"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明显标识。
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前期广告宣传等资料内容均不视为要约内容,双方权利义务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为准。
补充协议还约定本补充协议并非格式合同,也无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原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接房:买房人发现根本未实现
2020年9月,该公司通知张某办理接房手续。然而在接房现场,张某却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未实现一梯一户、电梯入户。
生气的张某未接收所购房屋,还以开发商随意变更前期宣传内容构成违约为由,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付违约金。
这场官司,双方打了一审,打二审。
法院:开发公司向顾客支付违约金1万元
二审中,经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补充协议中关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等不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因广告宣传承担任何义务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在无特别提示,也未向购房人进行说明的情况下,购房人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应予支持。
补充协议中,关于非格式条款的约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为此,二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影响宣传资料中关于一梯一户、电梯入户的明确允诺构成要约,作为双方约定内容,酌情判处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格式条款将前期具体、确定且影响购房者购房意愿、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广告宣传内容排除在双方后期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之外,且没有进行特别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时,仅约定"非格式合同",但内容符合格式条款本质特征,且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应认定无效。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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