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台】
西滨镇1家餐饮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被处罚
简要案情
2023年11月24日下午,晋江市西滨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于日常巡查中,在西滨镇海滨社区拥军路4号宏发鞋材公司后门,发现露天存放15KG液化气钢瓶4瓶,不具备安全条件。执法人员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4小时内整改。11月25日下午,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现场拍照取证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立案。
【现场取证】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餐饮店经营者不顾安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使用储存瓶装燃气,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市民朋友如发现非法使用存储瓶装燃气的行为,请及时报警举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最高可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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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西滨
编辑 | 陈月燕
审核 | 陈文经 张镇业 朱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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