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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泰州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巡查行动
并开出首张责令改正通知书
12月1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在“生鲜灯”整治巡查中,发现泰州市开发区某超市仍然使用“生鲜灯”。为切实强化经营者守法意识,该局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随即,该超市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拆除了“生鲜灯”。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按照《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
文章来源于:微泰州、品质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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