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为有效支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实施,经研究,决定将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主要条款实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
同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国首项民用无人机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安全要求》是我国民用无人机领域首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支撑标准,可以有效指导研制单位设计生产、规范检测机构合规检测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底线,贯彻民用无人机管理要求,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
该标准规定了17个方面的强制性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25KG以下),所涵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占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存量的90%以上。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将提前实施的条款内容包括电子围栏、应急处置、结构强度、机体结构、整机跌落、动力能源系统、防差错、感知和避让、电磁兼容性、抗风性、噪声、灯光、标识等。主要条款提前实施情况表如下。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管理相关工作公告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执行。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进口商对其产品安全负责,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范围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组织缺陷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进口商未实施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其实施召回。
本公告所称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分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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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标准委网站、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低空经济观察,鸢飞科技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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