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子为吃野味欲持枪打猎,不料野味没吃上,反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排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与排某相约到山上打猎,为防止枪支被发现,2人决定由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前探路,由排某携带2支枪支在后跟随,到达目的地后再各自使用枪支打猎。岂料,排某驾驶的摩托车途经某施工地时,与正在路面施工的1辆挖掘机相撞发生车祸。张某得知排某受伤后,赶到事故现场将枪支藏匿至附近树丛。
腾冲市公安局猴桥边境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在张某的指引下找到其藏匿的枪支。
经鉴定,2人非法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自制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排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各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2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吴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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