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申报对象
个人,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办理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办公场所使用权材料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8、验资报告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当场
办理结果:受理人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注明原因。受理的,进入审核环节。
2、审查
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后台审核人员负责再次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
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受理人员处理,符合要求的报审批办负责人决定。
3、决定
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当场
审查标准:
主要审核审批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按时高效。审查的内容:1、是否按规定流程办理;2、是否按规定时限完成;3、批文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规范;4、对不予许可,是否按规定告知申请人行政救济权利。
办理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准意见。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云顶北路84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D厅综合咨询/综合受理窗口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常见问题
对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有什么要求?
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必须是非住宅性质的独立办公场所。
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监事长1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未设立常务理事会的,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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