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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防范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环境造成污染、噪音污染,减少其潜在的治安安全隐患,12月1日,分局耿镇派出所民警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程某毅送至西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经查11月30日,违法行为人程某毅驾驶自己的白色机动车从渭南市蒲城县运输烟花爆竹至高陵区北樊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分局耿镇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程某毅带至耿镇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到案后,该程对自己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高陵公安提示:
一、高陵区行政区全域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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