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的苗晶,在母亲苗莹买房子的时候,出资16万付了首付。因为一直没结婚,所以和母亲住在这个别墅里,当母亲去世后,她却收到了亲生弟弟的起诉,让她赶紧搬出别墅。
“这个房子当初自己付了钱,为什么要搬走?”原来在母亲去世前,她就偷偷将产权过户给自己的儿子。苗章将姐姐告上法庭,此案法官会如何处理?
案件经过
苗晶是个孝顺的姑娘,当初母亲要买房,她毫不犹豫就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为母亲买房拿了首付,但是她从来没有想到,母亲会如此偏心,自己的亲生弟弟也那么狠心对自己。
首付16万,苗晶一个人拿出,也没有要求自己的弟弟与自己一起承担。如此好的姐姐,苗章却不知道珍惜,反而一纸诉状将姐姐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是因为这个房子的问题。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苗晶考虑到母亲的不容易,既然母亲想要买房,她觉得自己作为女儿,拿出一部分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于是苗晶掏出16万付了首付,当房子拿到手的时候,房子只写了苗莹一个人的名字。苗晶也没有因为自己付了首付,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她当初也没想到自己的家人会这样对待自己。
房子到手后,苗晶就和母亲搬到了新房子里。可是她的母亲却不幸去世,房子就剩她一个人居住。
她的弟弟却要求她赶紧搬出房子,此时的苗晶觉得很是奇怪。虽然房本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但是这个房子是自己花钱了钱的,自己凭什么要搬走?
原来在苗莹还未过世的时候,就已经将这个房子所属权安排好。尽管当初买这套房子女儿付了首付,儿子没有出什么钱,并且这么多年来,都是女儿陪自己居住,但是她还是毫不犹豫将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苗章。
这件事苗晶毫不知情,她的母亲背着她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弟弟。直到苗章撵自己搬出房子的时候,她才明白母亲什么都没留给自己。
就是因为此时房子的的主人是苗章,他才有底气将自己的姐姐告上法庭。在他看来,这场官司自己一定会赢。
福州连江法院受理此案,因为此时的房子属于苗章一个人。苗章有权利支配自己的房子谁来居住,但是此时他要求姐姐搬出去,苗晶如果不搬出去,是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最终法院要求苗晶按照有限的期限搬离。
(案件来源:福州连江法院)
以案释法
两个有着血缘关系的亲人,因为房子问题变成仇人。如果苗莹还在这个世界上,她看到两个孩子因为自己的偏心闹成这样,她会不会后悔没有经过商量,就私自将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
在法庭上,苗晶一直在强调自己在买房的时候,怎么就不能在房子中居住。但是此案是苗章要求姐姐,搬出母亲留给他的房子,母亲已经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是走过正规程序的。
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吗?
不是说谁出钱买房,房子就是谁的。当初买房的时候,苗晶只是出了首付,房产登记也没有她的名字,而是只有苗莹一个人的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当苗莹将房子过户给苗章后,他们走完所有的过户程序,在法律上房子便属于苗章,他成为房子的主人。
不管房产证上有没有苗晶的名字,只要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她的名字,都没有证据证明房子有她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在电视上,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画面。两小情侣准备买房结婚,女孩为了保证房子也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男方父母不愿加女孩名字,为此产生一场闹剧。
但是现实生活中,房本上的名字不能最终决定房子属于谁,一切都要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为准。
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的较高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大家不要被电视上的故事情节所忽悠,以为只要在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就可以证明房子有属于自己的一部分,一定要注意房本上的名字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防人之心不可无,此案中的苗晶因为太过信任自己的母亲,到头来出力不讨好,还被自己的亲弟弟告上法庭。
法院为什么站在弟弟一方?
苗章以房子属于自己为由,将姐姐告上法庭。希望法官能够要求姐姐尽早搬出自己的房子。
在这件事上,苗晶是一个受害者,自己出了钱,却被没有出钱的弟弟赶出家门,法官也站在弟弟一方,听起来是有点不可思议,但是法官并没有偏袒哪一方的意思,只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办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官受理此案后,根据苗章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个房子是属于苗章一个人的,他有权决定谁来居住自己的房子。因此法官要求苗晶赶紧搬出房子。
如果苗晶继续待在属于苗章的房子里不走,那么她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入侵罪。苗章以这件事告姐姐非法入侵自己的房子,那就不是只是搬出房子那么简单。
所谓非法入侵就是,没有征得房子主人的同意就住进他人的房子,或者是以前住进别人的房子里,现在房子的主人让搬出去,一直赖着不走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入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苗晶要是继续待在,当初自己付了首付的房子里不走,那就构成非法入侵,这种行为符合上条第三款。
难道苗晶付的首付就打水漂了吗?
此案中苗晶之所以会败诉,是因为房子在法律上本来就是属于弟弟的,他有权利要求姐姐搬出自己的房子,这件事在法律上合情合理。
这个案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动产登记簿是谁的名字。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没有苗章的名字,那么他还会胜诉吗?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但是苗晶想要想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当初自己没有要求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留下自己的名字,所以想要争回房子的产权也没那么容易。
如果当初苗晶是借母亲的名字,购买此房子,兴许还有一些转机。她可以以当初借母亲名字买房为由,起诉母亲将房子过户给弟弟这件事。
首先向法院申请终止弟弟对自己的起诉,然后去起诉母亲和弟弟,不同意他们过户的事情。因为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苗晶付了16万的首付,她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买房子的时候,不仅是自己付的钱,还是自己要买房子,只不过是借用了母亲的名字而已。如果这件事真的存在,苗晶就可以拿回房子的所属权。
但是所有事都要讲究证据,苗晶要拿出自己当初买房付了首付的证据,还要拿出借母亲名字买房的证据。只有这样苗晶的钱才可以不打水漂。
可是从案件来看,苗晶当初似乎没有想过这样做,不然她早在不动产登记簿写下自己的名字。法官要求苗晶搬出房子符合法律规定,只能说苗晶太倒霉。
案件解析
苗晶好心为自己的母亲掏钱买房子,但是母亲却从未将自己的女儿放在心上,瞒着女儿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
16万不是一笔小数目,还未结婚的苗晶将自己的所有的积蓄,拿出来给母亲买房,那是自己的母亲,她好像没有一点戒备之心。但是就是因为什么证据都没有留下来,所以才被自己的弟弟赶出家门。
如果当初买房的时候,苗晶要求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母亲就不可能不经过她的同意,就将房子偷偷过户给苗章。
作为房子共同的主人,苗莹想要将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只有经过苗晶的同意才可以。这样就可以在源头上扼杀,弟弟有权将自己赶走的事实。
可是天真善良的苗晶根本没有想到这样做,首先是出于对家人的信任,其次是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因此才会落到如此下场。
天下真的会有如此狠心的父母,明明都是自己的孩子,却心安理得地偏向男孩子。尽管苗晶已经为买房掏出首付,但是母亲还是没有想着把房子分给她一份。弟弟什么都没做,却得到母亲全部的爱,这真的很不公平。
但是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将爱平等的分给每一个孩子,如果有偏袒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真的有这种法条存在,兴许可以让苗晶得到更多的爱。
此案苗晶的败诉,已经成为事实,因为当初买房的时候,她没有想到母亲会偷偷,将房子全都给自己的弟弟,因此她也没有想买房的时候,加上自己的名字。
就算当初苗晶出了钱,但是目前房子在法律上确实属于自己的弟弟,没有弟弟的允许,她不能再住下去。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防人之心不可无,凡事都要留个心眼。(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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