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淮安 城管
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江苏省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标准》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在编在岗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四条 制式服装以及标志标识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执法人员。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号,做到一人一号,专人管理。退休或调离城管部门的,应当交回胸号、肩章、臂章、胸徽等标志标识;工作变动时,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第六条 着装时间,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着冬装,其余时间着春秋装。执法人员不得自行进行季节换装。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应当着制式服装。
(一)着春秋常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时,穿春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二)着夏季常服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穿夏季制式裤子,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冬季常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着冬茄克式执勤服时,穿冬季制式裤子,内着配发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着防寒大衣时,穿冬季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制式皮鞋(下雨天可着制式雨鞋),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男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女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
第八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男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稍向上倾;不得斜戴、歪戴。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执法人员退休、辞职、借用(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调离城管执法系统的。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非配套的制式服装和制式帽不得混搭,内着服装下摆不得外露。
(二)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戴;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三)着制式服装时,不得系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留长指甲、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四)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边走边吃东西。
(五)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六)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同一公务车(组)的人员,执勤时必须统一着装;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着装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随身携带执法证、执法记录仪;严禁利用电子产品实施与执勤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 各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着装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非执法人员穿着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不定期对全市着装情况进行督察、通报。
第十四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函、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辖区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辞退。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督察、通报的城管执法监督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协管人员配穿的制式服装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标准》执行,着装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随意改变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协管人员服装)标志标识,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协管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协管人员服装)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严格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规范落实,11月22日,淮安市城管局印发了《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着装管理规定》。为促进各县区准确理解,现对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01
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根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建督〔2017〕31号)《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建督政函〔201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督政函〔2017〕44号)《江苏省城市管理协管人员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备标准》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02
主要内容
本规定所称着装包括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中,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执法人员原则上每年6月至9月应当着夏装,11月至次年3月应当着冬装,年度其余时间应当着常服或春秋执勤服。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季节、气候、温度实际变化情况,统一规定季节换装时间。
03
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监督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于随意改变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起来看看
关于城管制服
你穿对了吗?
01
夏季常服
适用场景
着夏季常服时,上着蓝色制式(长袖、短袖)衬衣,下着藏青色制式长裤;需要注意的是,系制式内腰带,衬衫下摆扎于裤(裙)内,不得外露。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及臂章,党员佩戴党徽。
下摆扎于裤内
领口打开
衣袖扣紧
通常情况下戴执勤帽;大型会议及其他庄重场合男戴大檐帽配大帽徽,女戴卷檐帽配小帽徽。
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穿着制服时,应当着黑色制式皮鞋,不得穿其他颜色、其他类型的鞋子。
02
春秋冬季常服
适用场景
着春秋冬季常服时,外着藏青色常服上衣,内着配套衬衣,系制式领带;下着配套藏青色制式长裤,系制式内腰带,衬衫下摆扎于裤内,不得外露;佩戴硬肩章、硬胸徽、硬胸号及臂章,党员佩戴党徽。
03
执勤服
执勤服
执勤服多适用于春秋和冬季,上着藏青色执勤服,下着藏青色制式长裤;系制式内腰带,内着制式衬衫;队列训练时可系制式黑色外腰带;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及臂章,党员佩戴党徽;通常情况下佩戴执勤帽,在大型集会或特殊场合下,由组织单位统一要求,可戴大檐帽(卷檐帽)。
04
反光背心
适用场景
反光背心适用于外出或者夜间执勤期间,亮明执法身份,反光背心穿套在制式服装外,帽徽标志位于胸前;特别要注意的是肩带套于肩章内侧,外露肩章,佩戴软胸徽、软胸号;系紧两侧系带。
05
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适用场景
雨衣及防刺背心主要用于特殊天气或者特殊情况下适用,穿套需在制式服装外。
穿着制服时,男性人员不得蓄发,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链等饰物。
细节决定成败
让我们从规范着装的“小切口”入手
带动解决城管形象“大问题”
树立人民城管的良好执法形象!
不规范着装
敞怀
衬衣下摆未扎于裤内
着棕色便皮鞋
着拖鞋
扎非制式腰带
衬衣下摆未扎于裤内
内衬衣领外露
帽子不统一
拉链未拉到顶、衣领未对折外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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