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十月怀胎重,三生报答轻。”父母于我们的恩情是今生今世都难以还清的,但他们对子女却从来不要求有什么回报。
对于中华民族龙的传人而言,我们一直都秉持着“百善孝为先”的理念来对待我们的父母。然而,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案件,就是在当年轰动一时、让无数人都感到恶寒的“2014年重庆万州区的85岁老母亲身故案”。
这位85岁的老母亲名叫解某(化名),年轻时和丈夫生育了三个女儿四个儿子,按理说这个年纪的解某本应儿孙绕膝下尽享天伦之乐,然而谁也无法料到的是,在2014年元旦的第二天,被村里人发现冻死在了自己儿子的院子里。
是什么让一位满头白发、身体佝偻的母亲在有众多子女的情况下还曝尸在寒冬中?让我们一起来回顾案情。
解某年轻时和丈夫一起努力耕作,攒下来了一笔钱。为了儿子能够顺利娶媳妇,在大儿子结婚的时候盖了一座三层小楼。自己和丈夫为了儿子的婚后生活能够幸福就搬离了这里。
在这之后,因为二儿子、三儿子常年在外打工,两家的孩子都是解某和丈夫帮忙带大的;又因为四儿子经济状况实在不好,二老又把自己的养老钱给了四儿子盖新房。然而就算是如此程度的付出,四个儿子仍然贪得无厌的觉得解某偏心,对自己不好。
根据当地的习俗:如果有儿子的话,那么儿子是要赡养父母的。这本是一件好事情,按理说解某生有四个儿子,怎么都会安享晚年的。可是没想到,自己的儿子居然都不愿意赡养自己。最后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四人答应轮流赡养老人,每人一个月。
起初,是大儿子一家来照顾。然而谁能想到解某不但没有被好吃好喝的对待,反而住着最阴暗潮湿的房子,时不时的还要经受来自儿子的毒打!
上面说过,大儿子的三层小楼还是解某和丈夫出钱盖得,而恶劣的大儿子却并没有好好安置母亲的卧房,即使自己家里空余的房间很多,却还是让解某住在楼梯背阴面的土房中——又潮湿又昏暗。并且,大儿媳对外称这都是解某自己的选择。
解某被毒打这件事还是老人的弟弟发现的,她的肋骨处有三处被打留下的紫色伤痕、触目惊心,解某的弟弟实在看不下去,便把她送往了乡卫生院。在这期间,四个儿子没来看过一眼。反而是女儿女婿对老人贴身照顾。
解某的二女儿,更是将解某直接接回了自己家里细心照料。谁知,第二天四个儿子就齐刷刷的站在了二女儿的家里要求接走解某。不要觉得他们是知道悔改了,他们只是因为如果二女儿对解某进行照顾,那么会被传闲话,名声就不好听了。
就这样,二女儿不得不让四个兄弟接走母亲,临走时解某的眼睛还泛着泪花。就这样,解某因为是被大儿子打伤的,就又回到了大儿子的家里。期间,又被大儿子家中的狗咬伤了腿,因为要养伤的关系又多住了一个半月,才被二儿子接走。
就这样,母亲总是在四个儿子中辗转,而到了要被送往大儿子家中的时候,这天是2014年的1月1日。大儿子直接以上次多赡养了母亲一个半月为托词,闭门不见,躲避赡养母亲的责任。
然而就是在这样恶劣的寒冬环境,四儿子明知道大儿子不会开门的情况下,仍然是狠心地将母亲一个人丢在了大儿子的院子里。解某在寒风中瑟瑟发抖,等了几小时后因迟迟等不到儿子开门,便又返回了四儿子家中。
然而,来到四儿子家里,还没等到一杯热水,就听到四儿子冰冷的说道:“明天岳母生日,我要招待宾朋,没时间伺候你,该老大养你了去老大那吧。”
老人被赶出家门后无奈的来到大儿子家门外,然而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有人过来开门;解某不得已之下就来到了自己二儿子和三儿子的家门外,这两个儿子的房子是紧挨着的,不过令解某没想到的是,不论自己在门口怎么呼喊儿子的名字,没有一户门打开。
就这样,解某在一声声呼喊儿子名字声中,在瑟瑟冷风下,在那个冰冷的寒夜里孤独的走了。
村民们在发现了解某死亡后,很快就喊来了她的四个儿子,她的三个女儿因为当地习俗的原因当天不能赶回来,可是令人感到气愤的是,四个儿子的脸上没有悲伤,表现得很平淡,甚至都不愿意将解某的遗体抬回家里。这样的反应让村民们觉得忍无可忍。
村民们很快就报了警,经警方事后调查得知,二儿子和三儿子当晚都在家。三儿媳甚至都听到了解某的呼救声,只是觉得吵得自己心烦意乱无法入睡而生气;二儿子早上送自己孙子出门上学的时候,都看到了口鼻处流血的母亲,但他并没有在意。
多么冷血的四个儿子,多么孤独可怜的老人。经法医鉴定得知,解某的死因是摔倒导致的创伤性休克死亡——也许就是往返于几个儿子家中时,在路上不小心摔倒导致的颅内出血。
那晚的具体情形我们不得而知,但在那个寒风凛冽的夜晚,四个儿子没有一个人肯为母亲打开房门,解某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一定是极为强烈的。
案件过去了几个月后,这四个不孝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到了道德谴责、追究了法律责任。如今,距离案发到现在已经将近十年,但无论何时提到这个案件,它总是能让人感到一阵恶寒。
【以案释法】
1、解某的四个儿子构成遗弃罪么?
2、解某的四个儿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吗?
3、解某的大儿子殴打解某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吗?
一、解某的四个儿子均构成遗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在本案中,解某与四个儿子是亲子关系,四个儿子当然地对解某负有抚养义务,且四个儿子在明知解某已经85岁高龄,外面是寒冬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自己的母亲在门外受冻等死的行为就是故意。因此,四人均构成遗弃罪。
二、解某的四个儿子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般主体故意地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中在客观方面,本罪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可以构成。而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言,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在本案中,四个儿子对于解某的死亡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因此不具备本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解某大儿子的行为不构成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的特征有以下四种:1、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和迫害的行为;2、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具有经常、一贯性;
3、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需要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被害人没有能力或者受到强制威吓,不能提起刑事自诉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虐待行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
由于在本案中,解某大儿子殴打解某的行为不具有经常性一贯性,且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故解某的大儿子不构成虐待罪。
俗话说:“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你怎样对自己的父母,你的孩子就会怎样对待你”希望解某的四个孩子能真心悔过,也希望全天下的父母都能被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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